增量配电网能直接接入电源吗?
发布者:lzx |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 0评论 | 4724查看 | 2019-05-27 17:40:42    

增量配网是用户还是电网?


增量配电网能接入电源吗?


哪些电源能够接入增量配电网?


自备电厂能接入增量配网吗?


增量配网能有自己的调度吗?



一、增量配电网是公共电网,而不是电网企业的用户


增量配电网是公共电网,而不是电网企业的用户,其法律地位跟省级电网公司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笔者认为,增量配电网的这一法律地位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也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电源接入、电网互联、配电价格、结算关系、调度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


这方面的政策依据很多,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配电网企业运营者的权利义务,包括供电服务、保底供电、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责任,这些显然是电网的责任,而不是用户所应承担的。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明确“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通过这份文件,实际上正式确认了配电网的电网地位,而且是与省级电网平等的地位。


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规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笔者想提醒的是,上述文件在说明“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还强调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义务,包括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直接接入电源,是增量配电网的权利,也是义务。


之所以说“直接接入电源是增量配电网的权利”,笔者觉得一个最朴素的理由就是:


既然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市场地位平等,那么,省级电网的权利义务,增量配电网也同样应该享有与承担,其中就包括像省级电网一样直接接入电源的权利。


试问,哪一个省级电网不能直接接入电源呢?


能够直接接入电源,是增量配电网作为公共电网的基本权利。否则,一个不能直接接入电源、只能经由电网企业购电的配电网只能是一个不完整的“伪电网”。


同时,直接接入电源,也是增量配电网的义务。多份文件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比如,《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等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显然,如果不能接入电源,是无法“提供电源接入”等服务的;而“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也没有任何理由限定为“必须经过电网企业的电力设施实施购电”,而不能通过直接接入的电源实施购电。


再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规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显然都需要直接接入电源才能实现。


因此,直接接入电源,是增量配电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接接入电源,不违反厂网分开的改革原则


反对增量配电网直接接入电源的人,常常以“厂网分开是电改的基本原则之一,电源直接接入配电网会形成新的厂网不分”作为理由。


笔者注意到,对于这一点,业内专家谷峰曾在《中国电力企业杂志》刊文做出过分析。谷峰指出:我国电网执行的是电力电量分层分区平衡制度,增量配网作为公用电网应享有就地平衡电源的接入权。我国厂网分开政策的核心是拥有输电网的企业不能拥有在输电网范围内平衡的电源。为保证批发市场交易的公平,环形输电网只能为全部连接在输电网上的电源共用;而连接在配电网上的电源从电力电量平衡上来讲主要在配电网内部进行平衡,少量电量和部分时段电力参与网间平衡,基本不涉及输电网上电源的竞争。因此,配电网拥有电源对批发市场的公平性影响有限,不影响厂网分开政策的核心意义。


同时,谷峰特意指出,增量配网接入电源问题,实质上按照现行的规章,由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明确其在增量配网内部平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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