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万字长文答记者问 聚焦科创板8大关键词
发布者:lzx | 来源:澎湃新闻 | 0评论 | 3000查看 | 2019-06-29 11:07:07    

6月2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长文,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全文15个问题,篇幅近1.2万字,涵盖科创板及注册制的交易制度设计、审核安排、退市制度安排等。记者梳理了文章中的八大关键词,供投资者参考。


关键词一:审核部门仍需把关


证监会在问答中介绍:“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司法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并发挥一定的把关作用。”


从科创板业务流程上看,拟上市企业从递交申请到正式上市,期间将经历六大关键流程,分别是受理、审核问询、上市委会议、报送证监会、证监会注册和发行上市。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从问询到上市委会议通过问询形式进行把关,证监会则在注册流程履行把关的职责。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的审核,并不是双重审核,更不是重回行政审核的老路。但同时市场也应该明确,注册制不是“不管、不审”,而是通过审核形式的改革,将对企业质量的判断权交还给投资者。


关键词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核心在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改革。证监会在问答中从四个角度阐述了这一改革的体现,一是始终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和精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三是在发行审核环节,更加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四是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做出差异化的安排。


信息披露在审核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有内容均向社会公开,也体现了科创板致力打造的透明、公开的市场属性。上交所此前曾介绍,在审核问询环节,将对企业是否符合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在财务上是否有瑕疵等实质性问题展开问询。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问询,是在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改革的“灵魂”。通过问答互动,使公众更加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关键词三:涨跌幅限制放宽,增设盘中两档临停


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在交易制度方面有两项突出的改革内容。一是,在发行上市的初期,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最大涨跌幅44%的限制,在新股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为了防范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带来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科创板设置了新股上市前5日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分别停牌10分钟。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表示,盘中临时停牌机制除了能够给予市场一段冷静期,减少非理性炒作外,还能防范“乌龙指”等错误订单的形成。


另一方面的重大改变则在于,在股票上市的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从现行的10%放宽至20%。证监会指出,此举意在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效率。?


关键词四:不设T+0


在科创板业务规则出台之前,市场普遍猜测,科创板可能与国际接轨,实施T+0(日内回转)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当日卖出。但科创板最终仍然采取与A股其他板块一致的T+1交易制度。


证监会此次罕见地专门针对这一制度设计作出解释。问答写道,通常认为,T+0交易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美国、中国香港等境外市场较多采用。但从境外经验看,T+0交易制度能够有效运行,需要有合理的投资者结构、适当的对冲工具以及完善的交易监控手段的共同保障,否则极有可能加剧市场的波动,造成系统性风险。


然而,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投资者结构中中小散户的占比较大,单边市的特征未发生根本改变,市场监控监测手段仍不够充足。实施T+0制度,可能会加剧市场波动,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也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因此,T+0交易制度暂时不被采纳。


关键词五:特设跟投制度


根据科创板业务规则,券商应以2%至5%的比例对所保荐的项目进行跟投。


证监会也在问答中介绍,在科创板设立初期,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保荐、承销等市场中介机构的鉴证、定价作用,以便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为此,科创板参考韩国科斯达克(KOSDAQ)市场的现有实践,引入了保荐“跟投”制度,加大保荐机构的把关责任。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此前公开表示,中介机构是市场最重要的组成者,对于市场运行至关重要,因此,监管层在整体制度设计中特别设计了券商跟投机制。与成熟市场平衡市的情况不同,我国市场整体还是处于卖方市场阶段,在这种状态下,如何增强买方和卖方的博弈?跟投制不仅有助于解决券商筛选项目的质量问题,而且也让券商不仅要承担“荐”的责任,还要承担“保”的责任,用真金白银和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


关键词六: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的变动也能体现科创板的改革方向,由于科创板提升了对于未盈利企业的包容性,因此,在退市制度的财务类指标方面,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而是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第一年触及该指标挂*ST,第二年仍触及该指标退市。


退市制度从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就此转变为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两个字的差别却蕴藏着监管思路的重大变化。


证监会表示,科创企业技术模式新、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经营失败往往很难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继续留在市场可能会加剧投机炒作,形成“炒小、炒差”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创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无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为此,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


关键词七:个人投资者参与门槛高


对于想要参与科创板交易的投资者来说,首先必须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50万元,二是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


这样的门槛设置,被不少市场人士评价为“较高”。此前监管层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满足条件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数量约在270万户。相比之下,中国结算数据显示,整个A股市场的投资者数量超过1.5亿户,能够进入科创板的玩家其实并不算多。


证监会在问答中披露了设置这一限制要求的考虑因素,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创新企业的商业模式较为特殊,在发展潜力、经营风险等方面与成熟企业有较大差异,同时,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更具包容性,支持有一定营业收入规模但未盈利的企业上市,允许存在投票权差异、红筹企业等特殊企业上市。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的市场机制更为复杂、市场风险更高,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投资准入要求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对于暂未达到前述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证监会也引导其通过购买公募基金份额等方式间接参与科创板。


关键词八:投资者保护


证监会在问答中介绍了投资者保护的多方面司法保障,包括建立责令购回制度、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


据介绍,责令购回制度是针对欺诈发行行为专门设定的一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直接经济赔偿的行政监管手段,不仅能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负担,节省巨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大幅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目前,初步考虑对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而证券集体诉讼,则是由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自己名义并代表与自己存在相同法律事实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直接对该名成员产生法律拘束力,更加方便投资者维权。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可见的是,近期针对科创板的司法准备工作颇为密集。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


两项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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