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新职能如何开启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4245查看 | 2013-06-26 09:43:00    
       国务院办公厅与6月19日发布了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方案将原电监会三定方案和2008年的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进行整合,并强化了新国家能源局在能源发展战略、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和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职能。

  职能转变,弱化审批加强监管

  除了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外,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还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电力市场份额核定、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等9项职权,并将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6月19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能源企业发展建设规划审批、下放电力业务许可。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被取消,这和国家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相配套。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发展规模和计划,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的思路。”重庆发改委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这就意味着发电、输电、供电(包括配电和售电)业务都下放到了每个地市,这有利于简化流程。”电监会华中电监局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取消能源企业发展建设规划审批是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提出规划先行的概念,理论上一个大型能源企业的发展规划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划时序去实行就可以了,相当于一次性获得了若干年的项目“路条”,但是实际上十年来,这个规划基本从没有批复过,而且乱象丛生,取消发展规划审批后企业能否自由发展还要看后续具体操作。”神华电力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职能增设,原电监会职能待清晰化

  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新增法制和体制改革司、核电司、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取消政策法规司,同时设置机关党委(人事司)。

  其中,核电司的职责为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在核能对外合作方面,由国家能源委员会建立核能对外合作的国内协调机制,协调合作中涉及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对外谈判和签约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谈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定的执行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多双边合作事宜,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新设置的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多承担了原电监会的职责。

  其中,市场监管司负责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在相对垄断的油气管网方面,市场监管司负责监管其设施的公平开放。

  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等职能被取消。

  在人员编制方面,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职能合并,电改不能因此自我否定

  与2008年的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相比,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中,强调了国家发改委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拟定的能源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能源体制改革建议依然须由国家发改委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此外,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也依然须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在业内最关注的能源价格方面,“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这一点表述与2008年的能源局三定方案一字不差。

  “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发改委掌握着价格‘生杀大权’。”原国家电监会市场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相较2008年的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新三定方案提出了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颁布实施。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拟订,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后颁布实施。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和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由国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批。

  同时,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共同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委托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企业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进行监督检查;在终端销售电价方面,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进行监督检查。

  “组建新能源局的本意是消除能源局与电监会的二龙治水,看来这个目的达到了。有关输配电价、跨省区输电价、直购输电价、区域容量电价及辅助服务价目前的管辖方式就反映了国家能源局只能是‘二掌柜’。”一位资深电力专家对本报记者说,“只要内部顺了,对于电力行业、客户是无所谓的。”

  上述资深电力专家认为,确定输配电价等审批程序对下一步电改传递了更为重要的信息,在放开用户、扩大直购电范围等方面将提速。“把其中输配电价审批程序定了就是把路给修好了,上路走的情况要看下一步的具体工作安排。”

  国家发改委在2005年发布的《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表示,“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但该工作迟迟不能推进。

  “输配电价改革也是电价改革的核心内容,原电监会一直致力于推动独立核算电网资产和成本,分别核定输电电价和配电电价等工作,出台了《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电能交易基本规则》等,并对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但效果都不理想。”原国家电监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合并之后,电监会在推进电改方面出台的法规条例等如何延续作用或加以强化,目前还是个问题。”

  “在‘委管局’的情况下,希望电监会原有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举措和工作,能够更加强势和顺利,而不是继续被‘压制’和‘弱化’。”上述原国家电监会人士进一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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