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天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南提出:
在第二条——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方面,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5%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
在第三条——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方面,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给予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通知原文如下:
附件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且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的产业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盈利性组织等。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一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 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体培育
一.企业投资奖励
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支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
2.政策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经营合规,无重大违法记录及失信行为;
-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需在政策期内完成(以验资报告时间为准);
-政策期内本条款只能申报一次。
2.专项条件:
-实缴资本须为货币出资,如企业以外币形式进行注资,统一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核算和兑现;
-主营业务收入需为政策期内审计报告确认的收入。
(三)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资金支持,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清单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基础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实缴资本证明:
-验资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明实缴金额、时间及出资方式);
-银行进账单或股东出资凭证(需与验资报告一致)。
3.收入证明: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需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标注主营业务收入);
-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盖章,与审计报告数据匹配)。
4.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政策期内新增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迁入企业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证明迁入时间在政策期内);
-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挪作他用)。
二.企业培育奖励
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培育专项支持,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一)支持对象
1.企业类型:
-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主营业务属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细分赛道(以申报通知为准)。
2.成长性要求:
-企业需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且在细分领域具有显著竞争优势。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
-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验资报告为准)。
2.专项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认定证书或官方公示文件;
-成长性证明(满足至少两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3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专利、软著等≥3项);核心团队具有行业经验(需提供团队成员履历及合作协议),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
-项目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资金的70%以上(申请支持资金不高于项目总资金30%)。
(三)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及创新性、项目可行性、项目前景与预期效果、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维度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分阶段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验资报告(迁入企业需提供迁址前后的工商变更证明)。
2.资质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公示文件;
-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著等)复印件;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含占比说明)。
3.成长性证明:
-近两年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标注收入增速);
-核心团队简历、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4.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项目可行性报告;
-申报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
(五)其他要求
申报企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代办。高新区不受理任何中介机构代办申报,一经发现立刻取消涉及企业申报立项资格。
三.企业房租奖励
支持企业盘活高新区现有房地资源,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照不超过租金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6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一、支持对象
在高新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或生产用房,且在租用期间足额缴纳租金的企业(不含转租、分租);
二、支持条件
-租赁合同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以内签订,用途为生产经营自用;
-企业不得有重大失信、环保安全违法记录。
三、支持标准
对研发和生产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依据项目基本情况、载体盘活情况、企业发展潜力、技术创新性等维度进行专家评审,按照不超过租金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60元/平米/月的标准,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的房租支持。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迁入企业需提供变更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收入证明: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需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标注主营业务收入);
-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盖章,与审计报告数据匹配)。
3.房租补贴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明确面积、用途、单价、租期);
-房租支付凭证(上年度全年发票+银行回单,);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业主提供)。
4.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房屋自用及不转租承诺书(法人签字)。
第二条 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
四.企业固投奖励
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5%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
(一)支持对象
1.产业范围:
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以申报通知为准)。
2.项目类型:
-产业化项目(含生产制造、技术集成等);
-小试中试平台、测试验证平台;
3.投资门槛: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及流动资金)。
(二)支持条件
-项目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立项并完成业务部门备案或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企业固投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报告为准。
(三)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及创新性、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前景与预期效果、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维度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高15%的标准,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的支持。
注:
-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包括设备购置、厂房建设、技术引进等直接投入;
-企业固投备案项目按照投资进度,在政策有效期内可跨年申报;
-同一企业多个项目可叠加申报,但年度总额不超过1亿元。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项目材料: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经发局、审批局相关固投备案凭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涉及相关保密要求,可研报告可只提供简化版本);
-企业固投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报告为准;
3.技术材料:
-技术先进性证明(如专利、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4.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用于技术研发或设备升级);
-申报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
五.人才奖励
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支持,政策期内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人员规模首次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业,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一)支持对象
1.高层次人才资助对象:
-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需经企业正式任命或聘用);
-其他同级别高层次人才(需经相关部门认定,如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行业领军人才等)。
2.人员规模奖励对象: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首次达到以下人员规模的企业(以社保缴纳人数为准),且企业政策申报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
-一档:50人≤在职人员<100人;
-二档:100人≤在职人员<200人;
-三档:在职人员≥200人。
注:人员规模统计范围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全职员工。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
-高层次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职满1年;
-人员规模数据以社保系统或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2.专项条件:
-高层次人才资助:
-每人每年资助20万元,政策期内同一企业每年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
-人员规模奖励:
-按“晋档补差”原则兑现奖励(例如:企业首次达到100人时,奖励100万元,扣除已获50万元档奖励后,实际补差50万元);
-人员规模需为政策期内首次突破,且保持稳定6个月以上。
(三)支持标准
1.高层次人才资助:
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为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资薪金所得1%的资金支持;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为50万元(含)至75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资薪金所得2%的资金支持;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为7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的资金支持;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00万元(含)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资薪金所得4%的资金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享受20万元的资金支持,政策期内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2.人员规模奖励:
人员规模(人)奖励金额(万元)晋档补差规则
首次达50人50按首次达标档全额奖励
首次达100人100(累计补差50)100-已获50=50
首次达200人150(累计补差50)150-已获100=50
示例:某企业先获50人档奖励50万元,后续突破100人时补差50万元,总奖励金额累计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清单
1.高层次人才资助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基础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才证明:
-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或聘书;
-薪酬发放记录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连续12个月)。
-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用于人才引进或团队建设)。
2.人员规模奖励材料:
-基础材料:同高层次人才资助;
-人员规模证明:
-员工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岗位);
-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历史人员规模数据对比,以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为数据基础(证明首次突破)。
-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用于人才引进或团队建设)。
六.股权融资奖励
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市场和资本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对单轮次融资成功获得2千万元至2亿元融资并在高新区实现新增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给予最高1%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一)支持对象
1.企业范围: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通过非公开市场股权融资(如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战略投资等,不含资本市场及资本柜台交易市场)完成单轮次融资,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
-融资资金需用于在高新区内实施新增投资(如设备购置、技术研发、厂房建设等)。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
-融资资金到账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已完成股权变更;
-融资中不包含高新区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投资;
-新增投资项目需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
-政策期内本条款只能申报一次。
2.专项条件:
-融资资金需通过股权增资方式进入企业账户,并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入账凭证;
-新增投资需在融资到账后12个月内启动,并提供投资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依据融资规模、投资方背景、研发水平、技术能力、企业发展潜力等维度,按照不超过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融资证明:
-股权融资协议(明确融资金额、投资方、股权比例);
-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显示资金到账时间及金额);
-投资方资质文件(如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基金备案证明)。
3.新增投资证明:
-新增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投资合同、设备采购发票、工程支付凭证等(与融资金额匹配);
-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新增投资专项报告。
4.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用于高新区内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
-申报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
第三条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
七.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给予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一)支持对象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且企业政策申报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著等),创新能力强(如研发投入占比≥5%)、成长性高(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20%)。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
-研发费用需专项用于技术开发、设备购置或人才引进,不含基建费用。
2.专项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需在政策期内完成(以验资报告时间为准);
-营业收入需提供审计报告;
-自主知识产权需为政策期内有效专利或软著。
(三)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及创新性、研发投入规模、项目可行性、项目前景与预期效果、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维度进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分阶段给予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注:
-“研发费用”包含企业注册(或迁址)后至申报前的累计投入。如企业连续申报,第二个申报年度研发费用需为年度新增投入。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专项材料:
-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销售合同、发票及审计报告(证明销售收入或产值,标注收入增速);
-自主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著等);
-研发费用明细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3.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用于研发活动);
-申报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
八.企业绿色认证奖励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一)支持对象
支持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有效核查证书或报告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近两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违法记录及失信行为;
-能源结构优化项目需在政策期内实施并产生实际效果;
-认证证书或报告需由具有核查、认证资质的机构(CNAS认可机构或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2.专项条件:
-用能结构优化:
-提供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提升的量化数据(如绿电交易凭证、光伏发电并网证明等);
-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需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如能源审计报告)。
-认证支持:
-每项认证需提交完整的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成果文件;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可申报多项认证,但支持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支持标准
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支持认证支持总额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认证支持材料:
-认证证书或核查报告(明确认证范围及有效期);
-第三方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认证服务合同及费用发票(需列明具体服务内容);
-认证项目实施报告(含减排效果或管理改进说明)。
3.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申报真实性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九.企业绿色工厂投建贴息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给予最高30%的贷款贴息奖励,经认定,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一)支持对象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项目新增投资额≥5000万元;
-项目内容需直接用于低碳/零碳技术改造(如可再生能源应用、能效提升、碳捕集等)。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近3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违法记录及失信行为;
-项目已立项并完成经发局、审批局等部门审批备案;
-项目在政策期内实施,且新增投资完成进度≥50%(以审计报告为准)。
2.专项条件:
-项目需通过低碳/零碳工厂认证(如ISO 14064、PAS 2060等),或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减排效果评估报告;
-贷款须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
-贷款资金须专项用于该项目,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
(三)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及创新性、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前景与预期效果、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维度进行专家评审,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计算贴息,根据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择优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注:
-贴息期限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实际付息期为准,最长不超过4年;
-同一企业多个项目可分别申报,但同一投资备案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兑现一次;
-投资项目入库以高新区相关统计部门纳统为准;
-新增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及流动资金;
-项目需在政策期内竣工并完成验收,未按期竣工的按实际投资比例核减贴息。
(四)申请材料清单
1.基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项目材料: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低碳/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含技术路径、减排目标、投资明细);
-新增投资证明(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投资专项报告为准);
-项目进度审计报告(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投资专项报告为准)。
3.贷款材料:
-银行贷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为该项目);
-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如为线上贷款,须提供线上放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和资金到账证明;
-已支付利息凭证(银行盖章的付息单据);
-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4.认证材料:
-具有核查、认证资质的机构(CNAS认可机构或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出具的低碳/零碳工厂认证证书或第三方减排评估报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后续建设);
-申报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企业产品认定奖励
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经认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经认定,按产品个数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一)支持对象
1.认定类支持对象,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
-国家级: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获得国家级奖项(如国家科技进步奖)、产品认定(如国家重点新产品)、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
-天津市级:新认定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获得天津市级同类认定的企业。
2.首台套产品支持对象,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产品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产品需为首次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以下简称“三首”),且同一产品的不同版本、规格、型号不重复计数。
(二)支持条件
1.基本条件: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
-认定证书或目录公布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
2.专项条件:
-认定类支持:
-国家级或天津市级认定需提供官方发布文件或证书;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享受一次支持(国家级与市级不重复)。
-首台套产品支持:
-产品需通过天津市工信局或指定机构认定并列入目录;
-产品需在政策期内实现销售(需提供销售合同及发票)。
(三)支持标准
支持类别支持金额说明
国家级认定/奖项/名单100万元/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叠加,同一项目仅支持一次
天津市级认定/奖项/名单50万元/项
天津市“三首”产品认定10万元/个,最高50万元单个产品仅计一次,同一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注:
-国家级与市级支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首”产品以目录版本为准,同一产品跨年度申报不重复支持。
(四)申请材料清单
1.认定类支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基础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专项材料:
-国家级/天津市级认定证书或官方发布文件复印件;
-项目申报书或获奖文件(如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
-列入国家部委名单的官方公告截图或文件(如“揭榜挂帅”名单)。
-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资金使用承诺书(明确用于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
-申报真实性声明(企业法人签字)。
2.首台套产品支持材料:
-基础材料:同认定类支持;
-专项材料:
-天津市“三首”产品认定目录截图及认定文件;
-产品技术参数说明及创新性证明(如专利、检测报告);
-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证明产品已实现销售);
-其他材料:
-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书;
-《首台套产品应用情况报告》(含用户使用反馈);
-产品照片及宣传资料。
第二章 附则
本指南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自本指南实施日起,原《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政策兑现申请资格,并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企业通过多次注册新公司、反复迁址等违规行为申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的全部政策申请资格,已认定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已发放相应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第二条 各支持方向经企业申请、专家评估审核,择优给予企业资金支持,政策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营业收入、固投金额等考核指标,具备纳统条件的企业以高新区相关部门数据为准,不具备纳统条件的企业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
第三条 除第二、第四、第七款政策外,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企业每年获取天津滨海高新区给予的含《办法》在内各项奖励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天津滨海高新区实际综合贡献。
第四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获得天津滨海高新区主管部门政策申报推荐意见。
第七条 本《指南》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若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滨海高新区相关政策出现变化,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本指南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