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热纳入统一竞配体系!四川发布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Catherine | 0评论 | 250查看 | 2026-07-07 16:14:19    

7月6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光热发电项目的资源统筹、主体遴选、开发权授予及全周期履约监管。涉及使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以及利用公共属性土地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资源配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提到,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光热发电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择优确定项目法人。接入新建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万千瓦、50万千瓦;接入现有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10万千瓦;确因规划、地块距离、用地条件、送出能力受限等因素导致规模缩减的,按其可实施最大规模组织推进,确保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此外,市场化配置评审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评审指标及权重之技术方案指出: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先进性、设备选型与技术路线、建设进度与质量控制、运营维护方案等;光热发电项目可结合储热时长、调峰能力等设置技术评审指标。


原文如下:


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新能源资源开发秩序,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光热发电项目的资源统筹、主体遴选、开发权授予及全周期履约监管。涉及使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以及利用公共属性土地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资源配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省新能源资源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总量统筹,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工程、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资源开发权的归口管理、统筹调控和监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谋划、组织配置、属地初审及日常监管。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健全竞争择优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竞争性配置,强化公正透明举措,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严禁定向指定、协议配置等违规行为。


(三)生态优先、依法合规。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草保护等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严格落实行业法规政策,规范项目建设与行业监管,推动绿色低碳安全发展。


(四)属地共享、惠民利民。坚持属地共享发展理念,统筹风光新能源项目落地与地方发展深度融合,健全市场化利益共享机制,依规协同、自愿共建支持地方发展,合理留存属地收益,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严格执行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经营主体,保障合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二)不得强制配套产业、捆绑额外投资,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及不合理费用;


(三)不得通过特许经营、划片管控等方式垄断圈占新能源资源;


(四)不得侵害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禁止强制土地流转;


(五)不得擅自拆分规划项目,不得违规干预市场化评审过程、增设排他性准入条件。


第二章配置方式与规划管理


第五条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光热发电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择优确定项目法人。接入新建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万千瓦、50万千瓦;接入现有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10万千瓦;确因规划、地块距离、用地条件、送出能力受限等因素导致规模缩减的,按其可实施最大规模组织推进,确保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纳入全省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的项目,实行基地一体化规划、一体化编制建设方案,严禁将基地规划项目拆分、拆解为多个小型项目分散出让。


对于省内依托工业园区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进行管理,产权方可采取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省能源局报备后组织实施。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万千瓦,可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超过5万千瓦可采取全额上网模式;可立足实际情况采取绿电直连模式。


对取得矿权的单位主体,且矿权未来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符合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要求及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等,可利用矿权地面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省能源局报备后组织实施,其开发方式可选择全额上网或绿电直连模式。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指导市(州)做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资源富集的市(州)编制新能源资源规划,其他市(州)编制实施方案,规划或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后,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印发规划或推动实施方案。市(州)核查确需调整规划规模的,按程序报省级复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市(州)依据风光新能源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拟配置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拟配置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新能源发展规划等,完成用地、用林、用草等敏感性因素排查;


(二)电网接入与消纳意见已初步落实;


(三)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草原等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在乡镇、村(社区)需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同意开发的民主决议。


第三章市场化配置程序


第八条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场化配置,组建竞争配置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竞配文件、发布公告、组织评审、公示结果等工作。


第九条市场化配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方案。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能源局审核。省能源局在收到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除外。通过审核的项目方可组织实施。


(二)发布公告。通过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竞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资格要求、评审标准、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


(三)申请与资格审查。申请人按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竞配工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人一般不少于3家,若申请人少于3家,应当重新开展竞配工作。重新竞配后申请人仍少于3家的,可继续按程序开展后续审查评分工作。


(四)专家评审。由7—9名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单数评审小组,行业专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政府部门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从省或市(州)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利益回避和全程留痕。鼓励推行“评定分离”和异地远程评审,积极探索AI智能辅助评审。


(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通过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申请人对竞配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竞配组织方提出。竞配组织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复核。


(六)确定项目法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依法处理的,市(州)人民政府将竞配结果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省政府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报备结果通知市(州)人民政府。


(七)签订协议。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结果通知后30日内与中选人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授予开发权。投资开发协议主要条款应当与竞配公告及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地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涉及矿权重叠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生态影响评价,项目选址确与合法矿业权交叉的,由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按程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参与市场化配置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与项目投资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允许联合体参与竞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并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方、出资比例及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


第十二条市场化配置评审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评审指标及权重如下:


(一)企业综合实力(20分):包括企业资质与业绩、财务实力与融资能力、信用记录与履约能力等;


(二)技术方案(25分):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先进性、设备选型与技术路线、建设进度与质量控制、运营维护方案等;光热发电项目可结合储热时长、调峰能力等设置技术评审指标;


(三)财务方案(20分):包括投资估算合理性、资金筹措方案可靠性、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投资决策文件等;


(四)创新与可持续发展(15分):包括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生态修复方案等;


(五)地方融合发展(20分):包括地方利益共享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本地用工与技能培训、生态补偿与属地社会责任、合资合作开发等。


第五章开发权管理与履约监管


第十三条开发权依据市场化配置结果依法授予。地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协议,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协调或依规退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按以下时限推进项目:


(一)光伏发电项目:自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


(二)风电项目:自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核准;


(三)完成核准(备案)后,应当按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时限开工、按期建成并网。


因用地、电网接入及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可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项目在授予开发权至建成投产期间内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调整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执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等具备正当理由变更的,由项目开发权承接方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备。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变相倒卖指标,依法收回开发权。


第十六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开发权,并实施联合惩戒:


(一)逾期未备案、未核准以及未开工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违反评审中作出的自愿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三)通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方式获取项目的;


(四)违规转让、倒卖项目的。


对发生上述情形的企业(含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3年内限制参与全省新能源项目竞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限制期延长至5年,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对市(州)资源配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职责对资源配置活动进行监督。优选公告、评审结果等关键信息应当及时在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省新能源资源配置工作实行全程留痕、档案长期留存制度。


第十九条地方党委政府、行业部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违规指定主体、强制配套、垄断资源、侵害合法权益,以及擅自拆分规划项目、干预专家评审、违规设置壁垒的,由上级机关依规通报整改、约谈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印发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地方已发布的新能源资源配置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修订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市(州)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规增设强制性、排他性条款,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市场化配置但尚未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未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禁止性规定要求开展合规性复核,存在违规情形的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配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省新能源发展速度加快,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规模持续扩大,新能源资源配置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四川省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及原则。全省新能源资源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总量统筹,集中式风电、光伏、光热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化配置;利用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公共属性土地建设的分散式风电参照执行。同时,确立“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生态优先、依法合规,属地共享、惠民利民”四大原则;明确不得定向指定主体、强制配套产业、划片垄断圈占、侵害群众利益、干预项目评审等“五个禁止性”规定,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第二章至第四章明确配置规则及评审标准。为避免资源碎片化开发,分别对接入新建、存量汇集站的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明确了项目最低开发规模,并提出配置项目需完成敏感性因素排查、接入意见落实等开发条件。为强化规划引领,资源富集地需编制新能源资源规划,并报省级审定后实施;其余市(州)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审定后实施。统一规范市场化配置程序,明确方案审核、公告发布、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定项目法人、协议签订七大工作流程,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并从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筛选综合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商业信誉好、履约能力足的市场主体。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明确220千伏电压等级工业园区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备案管理,灵活设置运营模式,畅通工业领域光伏开发渠道。


(三)第五章至第六章明确项目开发权管理和履约监管。为防止圈而不建、占而不开等行为,规定投资开发协议签订后,光伏发电3个月、风电12月内须完成核准(备案),并按协议约定时限开工建成、并网投产。对违规转让、倒卖项目等行为依法收回开发权,并限制相应企业3—5年内参与新能源项目市场化配置。同时,明确了相应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第七章附则。主要对过渡期政策衔接、办法有效期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地方依据本办法结合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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