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炳根:直购电尚需加快择点试行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3055查看 | 2016-04-13 09:36:00    
  关于直购电,电改“5号文”曾提出:“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经核准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其购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然而近十五年过去了,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这一模式试点,在全国范围内进展缓慢,同时在学术界也颇有不同看法。

  毋庸置疑,直供电方式对打破电网企业电力供垄断、在需求侧展开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事实上,由于厂网分开但尚未厂网分家(指国有资产部分)、电价改革进展缓慢、发电侧单边竞争市场缺陷存在、东北和华东试点区域电力市场无疾而终的现实,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至少存在以下负面影响:一是破坏了电力市场正常的供电秩序。直供或拟向用户直供的绝大多数发电厂,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大电网相联。一旦突发事故发电设备,就得从大电网另下网电能,而大电网往往也缺电。有限的电能,被这些发电企业为直购电用户“挖”掉一块,必然使得其他一些用户不能正常用电;二是造成电价混乱。电改“5号文”第二十一条明确:“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显然这将允许用户以低于向电网企业的购电价从发电企业购得电,违背了电能价格与价值统一规律。尽管强调“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但由于我国输配电价尚处于试行阶段,也无标准可循,这必然造成同一个区域内的电价混乱。同时,也势必给外界认为本已扑朔迷离的电价机制及改革趋势,罩上了一层雾纱;三是削弱电网企业营利能力的积蓄,不利于电网的再建设再发展。在同一区域内,发电企业对一些盈利价值较大的用户、只要支付较少的费用(过网费)便可以实现直供,而跨区域供电和一些散、小用户留给电网企业。对这两种用户的供电,电网企业却要支付较高的供电成本。若大规模推行直购电做法,本应电网企业取得的合法利润,将被提前积累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仅面临利润困境、无能力进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电网建设,而且也有悖于现行电网建设投资体制的规定。电网企业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事业,有法定的、提供电网、电能的社会责任;四是国有发电企业,若以低于电力市场平均上网电价的价格向用户直供,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发电企业都是国家资产原始投入,其上网电价水平首先要实现资产保值功能。若双方在直接交易中互商电价时出自某种利益需要忽视资产保值这个问题,必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亦会产生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五是造成国家税收减少。按现行供电方式,发电企业卖电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把电销售给用户,其中要发生两次增值税。若按直供电方式,发电企业直接卖电给大用户,其中只生一次增值税。直供电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在现行电力体制和电力市场中,大规模推行直购电模式,显然时机还不很成熟的。在当前及一段时期内,只有循序渐进,认真做好直供电的择点试行工作,为在条件成熟时推广,逐渐积累各地经验。事实上,由于上述情况的影响存在,以及各方认识理念上的差异,客观上亦反映了直供电模式为何进展迟缓的原因。

  好在电改“9号文”及配套文件中已明确提出,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按照电改深入进行的需要,参照国外电改实践经验,需在更大范围内,迈开大用户直购电这一步。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输配电价改革进行的时间表,以确定合理的过网费标准。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是“十三五”电价改革的重头戏。独立输配电价机制的确立及价格水平的确定,既是电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提供了重要的市场位置信号,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关键,同时监管的对象和基础也更为清晰,有助于形成有效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输配电价,是推进大用户直供的关键所在(大用户直供的输配电价,只是正常输配电价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是直购电改萆模式要与电力市场化改革配套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在可竞争的发电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在自然垄断的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构建“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我们要深入研究电力行业各环节的属性,研究“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电力市场发展模式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稳妥推进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届时电力市场要素发育成熟,大规模推广大用户直购电模式,才是如鱼得水。同时也具备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售电环节上的合理竞争条件;

  三是核定双方直接交易最低限价,以防止发电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由国务院授权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某一地区平均上网电价水平测算并核定其地区内发用双方直接交易的最低限价。直供电价格,同时包括其支付的过网费之和,应不低于同网、同时的现行上网电价。此以来约束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国网浙江湖州供电公司高级经济师,曾参与我国首次电力市场改革浙江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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