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霁雪解读能源局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通知
来源:太阳能光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0评论 | 4262查看 | 2017-02-16 15:04:00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在2017年2月15日前将示范项目建设情况报送至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以及水规总院。

       通知指出,若示范项目的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与之前能源局下发通知中已明确的内容不同,须在报告中重点说明。在参与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的相关产业与价格政策,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做好衔接,记者专门对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新能源部王霁雪副主任进行了专访。

  记者:在近日能源局发布的《通知》中,指出“在参与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这段话的含义?

  王霁雪:2015年9月,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为实现扩大太阳能热发电产业规模和培育系统集成商两个核心目标,由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的技术路线和技术集成形式,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统筹推荐,为此还针对技术路线和业主提出数量要求。经过多方协调后又于2016年9月下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明确“各示范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其参加评审时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并“对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路线和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充分体现了两次文件在核心目标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同时,在223号文件内也公示了示范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系统转换效率(企业承诺)5项主要内容。因此如果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这些在通知中已被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则须在本次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

  “在参与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这一表述,从我国太阳能热发电当前相关政策和对所有当初参评企业的公平性来讲,都是合适的。从目前来看,一些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国家支持太阳能光热发电产业发展的初衷和政策的严谨性认识不是很足,如对当初承诺和明确的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国家能源局因此提出“不能擅自改变”。

  记者:当初在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后,共计109个项目申报;而最后胜出的仅有20个项目。这些项目胜出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是因为这些“已明确的内容”?

  王霁雪:事实上,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已经对示范项目的申报要求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资源条件和技术要求、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经济性分析边界条件、以及对同一技术来源和类型的项目要控制数量。最终入选的项目的确是在综合考虑各项要求后,经过专家严格按照客观标准评审出来的。鉴于目前太阳能热发电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和装备制造体系,为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保障我国目前已经存在较大缺口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同一技术来源和类型的项目进行了数量控制,比如要求,同一项目业主在一个省(区、市)的项目超过1个时,应为不同的技术路线;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的省(区、市)申报项目,但总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技术路线和技术来源的不超过2个。最终示范项目名单中塔式、槽式和菲涅尔三大类技术路线和传热介质等比例分配,也是各项目按照公示的评审条件推荐的。

  首批示范项目中共涉及塔式、槽式和菲涅尔三大技术路线。其中塔式电站项目9个,采用熔盐工质的项目占7个,水工质的项目2个;槽式电站项目7个,5个采用的导热油传热熔盐储热技术,2个采用熔盐传热储热技术;菲涅尔项目4个,1个采用熔盐传储热技术,1个采用导热油作传热工质,2个采用水工质固态混凝土储热技术。

  记者:业内有评论指出,如果发生已经确认内容的变更,则会导致不公平。那在本次进展情况的报送材料中,如有进行“重点说明”及“擅自改变”的内容,结果会是如何呢?

  王霁雪:应该说,之前的两个问题应该已经进行了部分回答。根据政策文件的要求,示范项目还需要开展验收和监测评价等工作,大家要认识到示范项目不仅仅是企业的示范项目,更是国家和产业的示范项目,需要通过验收和监测评价结论来推动我国太阳能光热发电产业的发展和逐步成熟,因此如果企业擅自调整了主要内容,一方面在技术调整程序上会遇到较多的政策困难,另一方面在既有政策的落实上也可能造成因较长时间的沟通交流而影响企业的收益。而且,如果入选企业在竞争评优时的客观得分点上进行调整,也确实对未入选企业是不公平的。

  记者:目前在项目实施前期阶段,涉及EPC、关键设备等招标,招标工作应该如何遵循“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的要求”?

  王霁雪:这个问题不适合笼统的回答。我们说重要内容不允许擅自变更并不是说所有的技术内容都不允许变更,比如在现有的技术路线上提升了技术指标等就是没问题的。因此像EPC承包商和汽轮机、发电机等关键设备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招标,参考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组织中对于设备、设计、施工等分别招标,是可行的。

  记者:那您如何评价这次《通知》的发布?

  王霁雪:国家能源局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目标是扩大光热发电产业规模和打造系统集成能力,223号文件发布后各示范项目普遍积极的开展了各项工作,应该说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一方面各企业普遍在项目积极推进时对政策目标有些忽视,甚至对文件中要求进行报送进展的要求也未能完整的落实;另一方面也有未入选企业在不同场合反映了有关现状。因此我们认为国家能源局在今年第一时间提出企业报送建设情况是非常及时的,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提醒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此前两个文件,让示范项目真正发挥产业助推器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企业的投资行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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