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价:不可逆转的全球趋势
来源:能源评论 | 0评论 | 3429查看 | 2017-09-29 15:39:42    
  碳定价措施加速落地

  截至2017年4月,全球的碳定价措施达到了46个,在过去5年中翻了一倍。

  其中,最早的碳定价措施是芬兰和波兰在1990年开征的碳税,北欧三国挪威、瑞典和丹麦也紧随其后开征碳税;2008年启动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是全球第一个ETS,也是全球第九个碳定价措施;北美第一个碳定价措施为加拿大阿尔伯达省2007年开始实行的特殊气体排放监管法规(SGER);两年后启动的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是美国的第一个碳定价措施;2010年开始的东京碳市场是亚洲第一个碳定价措施,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城市层面的碳定价措施。中国大陆地区2013年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开始了5个ETS试点,2014年又新增了湖北与重庆,2016年福建加入试点。

  2017年,碳定价措施加速落地,1~4月份有美国华盛顿州、加拿大安大略省、智利、哥伦比亚、南非等国家或地区加入碳定价行列。

  所有已经实施碳定价的地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占全球的近1/4,相比10年前增长了4倍。纳入碳定价体系的行业因地区而异,主要涉及电力、工业、交通等领域,平均来说,碳定价措施囊括了这些地区约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计约70亿吨,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3%,其中的9%为ETS,4%为碳税。

  不同地区的二氧化碳价格差异极大,从波兰、乌克兰等国家的不足1美元/吨,到瑞典的126美元/吨。超过3/4的国家或地区价格低于10美元/吨,其中就包括了中国的8个试点碳市场。除瑞典外,二氧化碳价格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还包括瑞士(84)、列支敦士登(84)、芬兰(66:液体交通燃料,62:其它化石燃料)、挪威(52)、法国(33)。目前达成的普遍共识是,为了实现《巴黎协定》中制定的温控目标,不仅需要增加碳定价的覆盖范围,还需要提高碳价,从而利用经济杠杆来激励节能减排。

  中国碳定价偏低

  中国大陆地区的碳交易试点已经进入第5个年头,8个试点共计覆盖了约12亿吨碳排放量,占中国排放总量的10%左右。各试点地区的碳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例如广东在2016年将航空与造纸业纳入控排范围,控排企业数量从189家增长至280家;深圳碳市场新增246家控排企业,企业数量上升至824家。

  全国碳市场有望在2017年下半年启动,目前相关方案正在审批阶段。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碳市场启动后,覆盖的碳排放量相比于8个试点将增长4倍,超过EUETS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并使得全球碳定价的规模超过总排放量的1/5。

  根据试点情况看,预计全国碳市场最初设定的二氧化碳价格将介于10~60人民币/吨之间,在全球处于较低水平。按照目前的国际共识,该价格并不足以完全反映碳排放造成的影响,如何在提高碳价以促进减排与保障中国经济平稳发展之间进行协调,将是相关政府部门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

  国际碳市场进一步降低减排成本

  随着碳定价措施在全球的铺开,建立国际碳市场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长。在《巴黎协定》的签署方中,有95个成员国(地区)均在INDC中表示了参与国际碳市场的意向,主要方式包括:已有ETS相互连接,比如新西兰ETS与EUETS之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的间接连接,或者美国加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省建立联合ETS的直接连接方式;建立一个独立的国际性碳交易市场(IET);以及多边和双边的碳排放抵消机制等。

  国际碳市场将有助于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碳减排,并反过来促进更大程度的减排行动。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若实现相同规模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到2030年和2050年,国际性碳市场能够使得代价分别下降1/3和1/2。而且,越早建立国际性碳市场,这种收益将更高。

  国际性的碳交易可以为每一个国都带来收益。若一个国家的国内碳减排代价高于国际碳价格,则市场主体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碳排放权以降低减排成本,相应的,卖家则能够将富余的减排量出售获得收益。世界银行预计,到2050年,国际性碳交易的规模将达到43亿吨/年,资金总额达1.86万亿美元,中国、美国、中东、俄罗斯、欧盟、日本、韩国将成为最主要的碳排放权买家,购买量分别为10.7亿、10亿、7亿、6.3亿、5.4亿、2亿和1.7亿吨;最大的卖家是非洲,出售量达到23亿吨,超过总交易量的一半,资金流入总额为1万亿美元。对于非洲的一些贫穷国家来说,从国际碳市场中获得的资金流入有望占到本国GDP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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