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 | 0评论 | 3816查看 | 2017-11-29 18:52: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
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
(一)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办法中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