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大气污染防治再加码
来源:中国环境报 | 0评论 | 3400查看 | 2018-01-23 14:26:53    
       3月1日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出通知,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责令企业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

  这是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执行范围由9个城市扩大至“2+26”城市

  2017年5月,环境保护部向有关各方发出《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多的酝酿,政策终于出台。

  事实上,早在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就印发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有9个城市在列,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石家庄市,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以及山西省太原市。

  随着近年来治气工作的不断深入,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重点区域应统一排放标准的要求,2017年,环境保护部又着手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进行调整。

  因此,我们看到,相比2013年的政策,此次特别排放限值政策专门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且实施范围由过去的9个城市扩大至“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由主城区扩展至行政区域范围。

  有专家指出,从此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治理效果来看,“2+26”城市将会迎来工业排放大幅下降的时期。政策的执行对于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将会起到积极效果,相应排放技术的升级和企业真正的竞争力也会在这种压力下得到检验。

  新老企业执行时间不同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既要结合实际,还要分类施策。

  通知对新建项目和现有企业在执行行业、执行时间等方面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针对新建项目,通知指出,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针对现有企业,通知指出,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中,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通知明确,将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通知同时还指出,不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现有企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均按地方要求执行。

  逾期达不到限值、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关闭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必须配合更有力的政策措施。通知对“2+26”城市下一步相关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针对新建项目,通知明确,“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项目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针对现有企业,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总的来看,此次特别排放限值在执行时间上,从2018年3月1日到2019年10月1日,战线长达一年半,需要一个个行业层层逐步铺开。

  正是考虑到相关工作的复杂性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通知提出,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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