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zlj | 来源:CSPPLAZA光热发电网 | 0评论 | 3337查看 | 2018-08-30 18:54:00
CSPPLAZA光热发电网报道:今天,我想换一种文章风格,和大家聊一下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一个敏感话题,很长时间以来,这个话题都是圈内人士小范围聚会的主角。
国家能源局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建设内容调整曾经下发过两个文件,2017年的2月13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的通知》称,若示范项目的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与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指国能新能2016【223】号文)中已明确的内容不同,须在报告中重点说明。在参与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
“不能擅自改变”这句话让多个示范项目业主方陷入纠结,特别是对国企主导的项目方来说,从现实情况出发,因光热发电项目极其复杂,技术方案的确定、合作方的确定都非在示范项目申报时的一个月内就可以完全确定是最优选择,且对于项目EPC招标而言,标的额巨大,走招标流程确定最优中标合作方也是国企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技术方案、投资企业、集成商,一个卡住了技术、一个卡住了资金、一个与招标既定规则相悖,这对于技术难度大、融资难、投资收益不太确定的光热项目而言,等于被掐住了七寸,项目推进难上加难。
今年的5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又下发的《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要建立建设内容调整机制,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这则通知相对于2017年2月23日文,给了项目建设内容一定的调整灵活性,但并没有完全放开。股权结构涉及投资商在一定程度上的变更,技术方案允许微调但跨技术路线的变更仍不被允许,系统集成商允许变更基本上避免了对示范项目招标造成的掣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招标情况来确定中标方。
但可惜的是,5月22日之前的2018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中,已明确国华电力玉门100MW示范项目退出,其余还有3个项目逾期未予承诺。且更重要的是,即便5月22日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企项目方的顾虑,但在电价退坡机制下,即使在该文下发后加快启动项目,预计也将到2020年才能完工,而2020年的电价将退坡至1.07,对项目投资收益带来了更大压力。
今日,我们可以看到,仅仅有9个首批示范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另外11个项目除了明确退出和逾期未予承诺的4个,还有7个项目。而这7个项目当前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还是技术方案、投资企业是否能够彻底变更的问题。如果明确可以变更项目控股方,则部分项目得以顺利转手,如果明确可以彻底变更技术路线,则部分项目也将能够盘活。
当然,对于项目控股方的变更,不能将变更权留在原项目方手中(有倒卖开发权之嫌),是否可以考虑由项目所在地省一级政府部门主导,对目前未能真正动工的项目收回示范项目开发权,通过公开、透明的一套机制,下放给其他有资金实力、技术有优势的企业开发,以此来更大程度上盘活首批示范剩余项目。
需要强调的是,首批示范项目的电价支持额度将不会再有,抓住当前的机遇对我们的重要性,你是如何衡量的?
或许有人要说了,如果彻底放开,那么当时的示范项目评审意义何在?国家政策条文的严肃性何在?那么,我们就需要问自己了,今天来看,我国的光热示范项目开发机制到底应该如何来定?我们是否能够接受首批示范项目死掉一半的现实?你是否能够承受2019年无市场可做的困境?我们希望实现的光热未来是什么?这是一个选择,选择什么,代表了我们是否有勇气一起坦然地接受过去走过的弯路,是否有信心一起去创造未来。
最后,我想听听你的想法,欢迎留言或匿名邮件至news@cspplaz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