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日前印发《关于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0月31前按要求梳理已纳入规划但未建成风电、光伏项目有关情况。
风电项目中,《通知》要求,已核准但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核准文件应按项目管理的规定声明作废;纳入“十二五”及“十三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的项目应予以废止;已核准未开工项目,业主需承诺开工建设的时间节点。承诺不再继续建设的,应予以废止。
此外,对于风电项目,红色、橙色预警地区项目,开工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充分协商,确保落实消纳条件。
光伏项目中,各省对已备案或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项目,明确是否需要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未开工项目,由项目单位明确是否继续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