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有进有退 混改打开国企民企共赢空间
发布者:wwh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0评论 | 3364查看 | 2018-11-28 09:33:24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备受关注的一项。11月26日下午,山西省国资委举行推介会,公开发布账面净值超过340亿元的108个混改项目,向央企民企、省外企业和社会资本敞开合作大门。自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启动本轮混改首批试点以来,混改不断为国企民企互利共赢打开空间。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国企混改还将以更大力度推进。


混改拓展增长空间


4年多来,混改各项试点梯次展开。2014年,国资委选择中国建材、国药集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到2017年底,两家集团各自70%、90%的营业收入来自混合所有制企业。2016年以来,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行业领域,先后选择三批50家国有企业开展混改试点。2016年8月,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正式启动,全国近200家企业开展这项试点。


通过改制上市、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新设、市场化重组以及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进行了广泛合作。数据显示,2013-2017年,民营资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中央企业混改,投资金额超过1.1万亿元,省级国有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也超过5000亿元。同期,国有企业积极投资入股非国有企业,其中省级国有企业投资参股非公有企业金额超过6000亿元。


借助混改,国企民企共同受益。中国联通引入14家战略投资者实行混改,今年1-9月实现利润总额105.5亿元,同比增长95.9%。国投旗下国投高新以基金等方式投资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民营企业,支持1800多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专利超过万项,吸纳就业30万人。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向本报记者分析,一方面国有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实现市场化经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可以入股非公有企业,特别是新兴产业,方式上更多以股权投资为主,不过多干预管理,并可以有序退出。国企民企相互补充发展,既拓展了双方可持续增长的利润空间,也有利于整体协调发展。


国有资本有进有退


“国有企业以混改为契机,更好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进一步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说。


目前,中央企业超过80%资产已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军工、通信、运输、矿业、冶金和机械等重要行业。中央企业“压减”的11650户法人中,超过2000户的控股权转让给了非国有资本。中国宝武所属的宝钢气体,虽然连续多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盈利状况良好,但由于不符合主业发展方向,也将控股权转让给了非国有资本。


在周丽莎看来,有进有退是在国有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来看。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也是混改力度比较大的企业,一些地方国有控股甚至调整为参股。而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战略的核心产业,国有资本进一步集中,这就是对不同类别有进有退。


在这些原则下,大多数国有企业已在资本层面实现混合。截至2017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户数占比达到69%,省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户数占比达到56%。


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混合程度更高。目前,商业一类中央企业的混改比例已超过70%,其中建筑、房地产、制造、通信、批发零售等5个行业混改户数占比分别达到了87%、80%、75%、74%和72%,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子企业超过85%实现了混改。开展混改的省属国有企业中,商业一类企业占比达到88%,二至四级企业占比超过90%。


“这些试点总体进展良好,达到预期效果,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翁杰明说。


分类分层推进混改


未来混改,需要进一步聚焦重点和难点,统筹深入推进。


翁杰明表示,将以更大力度、更深层次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有资本与其他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我们将紧密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分层推进混改。”翁杰明具体介绍说,从企业类别看,将积极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的混改;从企业层级看,要重点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改,加强统筹规划,避免企业内部层层股权多元化加大管理难度。


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民航等重点领域的混改也将持续发力。未来将着力提高重点领域开放力度,向非公有资本有序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增加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增加重点领域混改试点企业数量,形成更多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以点带面,并选取一批层级更高、规模更大的企业开展试点,提升改革效果和影响。


翁杰明强调,要更好放大国企改革乘数效应,混改中要统筹推行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实施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开展员工持股等,提升改革的体系性、整体性。同时,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转换对混改企业的监管方式,对混改企业大胆放权,重点抓好事中和事后监管,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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