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有何优势?
发布者:wwh | 来源:中国改革报 | 0评论 | 3804查看 | 2019-02-21 16:27:35    

综合考虑某地区用电量、发电量、负荷预测、发电预测等多方面,得出该地区未来某一时间段可能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并基于中长期交易、基础电价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多种方式实现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实现能源转型不可或缺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得到了迅猛发展,装机规模持续扩大。然而可再生能源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特别是补贴资金缺口和弃风限电等问题凸显,而电网公司在其发展中往往扮演“被动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角色。从这一角度着手,以电网公司为主体实行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或许是解决补贴资金缺口和弃风限电等问题的一个良好思路。


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挑战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装机规模和电量不断提升的同时,也存在消纳风险和电价补贴资金缺口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现行电力体制、政策机制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之间的深层次矛盾,电网公司在其中也往往扮演的是“被动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角色。


目标规划。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目标引导制度主要是基于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总量目标进行科学分解得到的目标和规划。地方电网往往也需要将可再生能源装机和规划情况等作为规划依据之一,并依据送出和消纳情况等进行滚动修编。


通道建设。由于电网的自然属性,各地的输配电网由当地电网公司独家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成本,电网送出通道建设的时间往往较长,特别是在“三北”等地区,需建设的输送通道成本较高,这就在经济层面上导致电网公司在输送通道建设上的意愿不强,电力基础设施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新能源接入需求,送出通道建设的时间与可再生能源建设时间不匹配。


并网运营。电网公司需保证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往往为此需调度大量资源,而目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尚未完善。总体而言,电网公司在并网运营中处于被动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地位。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的设想


目前,对本地装机、负荷和消纳等情况最为了解的是当地电网公司,而电网公司也是现行可再生能源电价制度补贴兑付的执行主体。笔者认为,应考虑以消纳为本的可再生能源装机方式,电网公司可作为执行主体实行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以固定电量的中长期招标为主,浮动电量的基础电价交易或市场化交易为辅,实现某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装机目标。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是指综合考虑某地区用电量、发电量、负荷预测、发电预测等多方面,得出该地区未来某一时间段可能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并基于中长期交易、基础电价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多种方式实现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


设想的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预测部分,二是竞价部分,三是合同的签订、执行与监管部分。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预测。地方电网企业结合本地区当前时间段的用电量、负荷水平、发电量、电网规划情况等,对未来的用电规模进行预测,得出新增用电量,并根据装机指标、市场监测预警、消纳空间等得出未来该地区所需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需求。


如某地区电网公司结合前一年当地的用电量、发电量和电网规划等数据,在每年大约11月预测得出第二年的用电量,基于当地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和消纳指标等数据,得出新一年可能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竞价。电网公司披露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接入条件、负荷情况以及其他所需信息,为发电企业竞争该地区电量提供所需条件。发电企业等对可能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测算,并得出最终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总报价等相关信息,由电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标阶段,专家可根据企业能力、技术水平、上网电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得出中标发电企业,并与中标发电企业签订可再生能源售电合同。


合同的签订、执行与监管。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可再生能源售电合同,应明确交易期限、上网电量、结算方式、结算电价等相关权责。交易期限可以20年经营期为限,并逐步缩短,上网电量以电网公司核算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为准。发电企业进行该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的建设、并网及运营,电网企业负责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为其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由于电网公司是以电量竞争性招标的方式来对可再生能源装机进行招标,因此该可再生能源装机并网电量应与合同电量大致相等。电网公司负责对上网电量进行统计和结算,并负责进行考核。若并网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某一约定值,如低于合同电量的97%以下,或到并网期限内未实现并网,则由电网公司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进行考核,若并网电量高于合同电量,高于部分则执行多余电量的收购、调剂,实行基础电价交易或进入电力现货市场进行市场化交易。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等可对电量竞争性招标的基本情况、并网接入情况、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实施监管,电网企业仍作为电价兑付的主体。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的路径


从规模上,可采取先小规模试点,后大规模推广的方式。在初期对适用于接入配电网运行、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如小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由电网公司根据测算结果实行电量竞争性招标,后期根据发展情况可扩展至较高电压等级的、接入输电网络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等,还可以依据规划的电能输送通道,合理安排可再生能源电量规模并实现竞争性上网。


从合同电量上,可采取先实行20年合同电量,后再逐步缩小直至全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在初期与现有可再生能源装机合同一致,采取20年的合同电量,后期逐步缩短合同电量年限,其他时间采取基础电价或市场化交易等方式上网,并最终实现全部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市场化电量交易。


从招标制度上,可先制定小规模试点的配套政策,实行“固定电量+竞争性招标”的制度。后期根据发展规模和电压等级等,与配额制、保障性收购等制度相结合,实行“固定电量+市场化交易”完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的优势


电网公司采用新增可再生能源电量竞争性招标制度有以下几个优势。


切合了电力市场化方向。一方面,以竞争方式配置可再生能源项目,能够有效反映可再生能源建设成本,解决目前标杆电价难以及时跟踪实际成本的问题,体现了真实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水平。另一方面,采取逐步缩小合同上网电量并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的发展。


保障了地区的消纳水平。由电网企业为主体实行电量招标,能够有效保障该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改变了以往电网公司被动消纳的局面,既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比重,也减轻了地方电网的压力,进一步发挥了电网企业配置电力资源的权利和优势。同时,符合电网公司建设能源互联网等业务方向,在拓展电网公司业务的同时,也能够吸引大量稳定的优质客户,以更大的业务范围和市场交易量带动电网效益的有效增长。


无需国家补贴。以电网公司为主体对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招标,其价格在初期虽然还高于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电价,但从长远来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逐步发展会导致成本水平的逐步降低,逐渐低于并与脱硫脱硝电价脱钩,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优势将逐渐显现,而未来电网企业以较低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电网公司较为有利。


减少了投资,提高了设备利用效率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竞标能够倒逼发电企业降低成本,减少投资;对于电网公司来说,依据资源条件、负荷情况等分区域接入可再生能源,能够显著提高设备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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