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撑腰” 官方解读七大要点一览
发布者:lzx | 来源:凤凰网 | 0评论 | 3054查看 | 2019-06-21 16:25:34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发布会上发言的要点。


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司法文件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从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角度,通过依法审判和执行,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意见》共17条举措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意见》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意见》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针对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意见》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洽理安排。


科创板上市企业等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对证券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最高法就科创板改革出台的专门司法文件21日公布。文件明确,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合谋骗取发行注册要追究刑责


《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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