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建设反垄断不如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lzx |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 0评论 | 2772查看 | 2019-11-27 09:48:50    

自中发9号启动本次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制度设计部门一直在思考如何有序健康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今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明确要规范参与交易行为,严禁不正当竞争,促进售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确保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运营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当下,存在两种现象。一是现实中各省市电源侧普遍利用寡头垄断市场优势达成一致约定,给予非关联售电公司高价、关联售电公司低价,以及电源侧关联售电公司低价去抢用户或者发电企业用远低于给予非关联售电公司的价格直接去电力市场抢用户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国网综合能源服务省级公司在各市级公司成立分公司,由所在区域市级公司分管经营领导、营销部等职能部门领导兼任分公司领导并负责业务开拓。


第一种现象是导致各省市均有售电公司退市、售电公司告发电企业垄断等的根源;第二种现象有可能引起输配电价核定不真实,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本应限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但由于工作人员兼任而可能将综合能源服务分公司相关费用转嫁进入;第二种现场还有可能因兼任人员利用担任电网市级公司职务之便,用非正当竞争手段为综合能源服务分公司获取业务,在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再次形成垄断。


电力市场建设反垄断不如反不正当竞争。电力行业寡头垄断市场是先天的,但不正当竞争是后天的,需要在监管上、制度设计上加强。一是对发电企业或关联企业进行售电底价限制,明确直接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给予非关联售电公司的价格,否则视为不正当竞争;二是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人、财、物必须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企业进行完全隔离,规范运行。


电力市场建设,监管需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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