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如果听到“100%可再生能源”的提法,心中多少有些不以为然,觉得这要么是关爱气候变化的非政府组织热血青年提出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要么是某某政府或者企业用来博眼球的说辞,要么是研究机构用来圈钱的又一个新概念。
今年年初,我去参加了Irena(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在阿布扎比的年度会议,会上来自世界各国的官员和专家在一起讨论“100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分享各地已经取得的经验。“100%可再生能源”,似乎已经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概念,而是在切切实实的发生过程中了。
于是,仔细浏览了Irena关于这个议题的一些研究报告,里面有许多有价值的概念和最新进展值得拿来和大家分享。
1、背景
2015年《巴黎协定》让世界各国达成共识,一同应对气候变化,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远低于2℃的目标,并为1.5℃温控目标度而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一个主要手段。
到2019年底,全球已经有超过60个国家宣布并实施了不同类型的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城市和区域层面,已经有超过300个地区提出了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标。
近10年来,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电和光伏的迅猛发展,让这一目标看起来更加可及。2017年,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电力领域,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24.4%(IRENA,2019c),预计2018年已经达到26%(REN21,2019a)。在可再生能源供热(冷)和交通领域,于2016年分别实现了24.1%和3.3%。
尽管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现有各国的目标设置及执行水平离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还有着极大的差距。
2、几个概念
什么是100%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即所有的可再生的能源来源,包括生物质能、地热能、水、海洋能、风力和光伏。
100%可再生能源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区域或者国家,一年365天当中所有的最终用户的能源需求都来自于可再生能源。这些满足本地最终用户的用能需求(电力、冷热、交通)可以是由本地的可再生能源提供,也可以是从区域以外通过辅助技术设施来提供,包括电网、氢能、热水等。所有参与能源系统平衡的储能设施的能源来源也必须是可再生能源。
60+国家,300+地区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标有何不同?
它们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大多数的目标是通过国家的声明或宣言的形式出现,比如在2016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上的CVF(ClimateVulnerableForum)宣言,这些宣言还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国家战略和计划中;
较之更高效力的是已经正式的纳入国家相关的能源和气候政策文件中,比如在《巴黎协定》下的自主决定贡献(NDC:NationalDeterminedcontributions);这一类又分成无条件的NDC和有条件的NDC;
最高效力的目标则是已经通过国家的立法,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国家层面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标按照效力的不同分类如下:
图1: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国家分类
3、进展
在61个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是发展中的岛屿国家,他们将直接受到全球气温升高带来的威胁。这些国家提出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标中有大部分是有条件的,即能够收到国际相应的支持和投资。
真正主动推动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还是以欧美国家为主。这一结论可以在城市和区域级别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统计中看出。到2019年,全球已经有至少318个城市或区域提出了自己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标。
图2: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城市分类
城市或区域级别的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标更具备可及性和可执行性。截止到2019年年底,有58个城市或地区已经实现了自己的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其中36个已经实现了100%可再生能源供电的目标。131个城市和区域将2030年设为实现目标的截止事件,114个城市把实现目标的时间设为2050年。
按照最终用能品类划分的话,绝大部分的目标是聚焦在100%可再生能源电力板块,而提出在电力,冷热和交通三个领域全目标的城市主要集中的欧洲(42)和北美(28)。
图3: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城市按照用能品类分类
结语
2019年,我国风电和光伏的装机双双破2亿千瓦,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比例中首次低于60%。但这些也都说明,我国离“100%可再生能源”还十分十分的遥远。
另外,100%可再生能源其实也不应该成为一个目标,而是一种手段。降碳和实现净零排放是目标,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实现,也可以通过其他能源形式的低碳技术突破实现。每个国家和每个区域都应该走出一条符合自己特色和能力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