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责任权重与新能源发电利用率是什么关系?
发布者:lzx | 来源:国网能源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 | 0评论 | 4638查看 | 2020-06-28 16:10:46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十四五”期间新能源发展面临新的环境形势,能源转型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发电逐步实现平价上网,本文针对“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进行相关思考。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激励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另一方面,为满足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受端省份消纳可再生能源意愿增强,借助消纳保障机制,打破省间壁垒,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区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随着“十四五”新能源自身发展和外部形势变化,需要重新思考“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定位,以及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与新能源发电利用率提升两者之间的关系。


1、关于“十四五”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定位


在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和新能源逐步具备参与电力市场的形势下,“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树立全体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


一是通过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按照国家能源转型目标要求,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20%。“十四五”是推动能源转型、实现2030年能源转型目标的重要阶段。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提高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是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二是通过实施消纳保障机制,树立全体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培育用户侧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2019年,我国新增电力装机1.1亿千瓦,其中59%来自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量3306亿千瓦时,其中53%来自可再生能源。随着能源转型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电力结构清洁化将继续加快。推动能源转型、提高新能源发电利用效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努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下,通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有助于树立全体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同时,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可以激励用电侧主体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培育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


2、关于消纳责任权重与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是对各省电力消费设定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主要反映整个系统中的新能源发电占比和利用的情况。消纳责任权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着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升。为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可通过增加跨省区受入新能源电量,或者本地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两种方式。


通过提高跨省区通道发电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区新能源受入电量,在受端地区提高消纳责任权重的同时,送端地区也由于跨省区通道发电利用率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纳新能源空间,实现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升。


通过本地新建新能源能源发电项目,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能源发电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但如果在消纳条件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新增装机,将有可能引发新的弃电问题,导致新能源发电利用率降低。


“十四五”期间,推动能源转型战略实施,新能源需继续保持一定发展规模。在维持一定的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基础上,需要统筹处理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权重完成和维持高水平新能源发电利用率之间的关系。基于电网消纳能力,合理确定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布局,确保不引起新的弃电问题;持续提升跨省区通道利用率,统筹送受端地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扩大新能源外送规模,实现新能源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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