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6亿!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
发布者:xylona | 来源:首航高科 | 0评论 | 2793查看 | 2022-12-23 10:11:25    

12月22日,CSPPLAZA光热发电平台主任委员会员单位——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人”)与若羌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近日签订了《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2022-GC-0011。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建设方等。


合同标的为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1,346,2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亿肆仟陆佰贰拾捌万元整)。


公告显示,本合同的签订是新能源光热发电市场对首航高科技术、核心设备以及总包能力的认可,且该项目是国家风光热(储)一体化大基地项目,合同执行有利于以光热熔盐作为储能端的多能互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规模化推进。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光热发电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场址位于新疆巴州若羌县铁木里克乡境内,是国投若羌县10万千瓦光热储能配套90万千瓦光伏市场化并网发电项目的光热部分,由国投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开发。项目地西北距若羌县直线距离约205km,东北距离青海茫崖巴直线距离约62km。本项目新建1×100MW塔式太阳能热发电机组,配置8h的熔盐储热系统。


据此前公告,本次联合体中标的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EPC总承包项目中,根据联合体分工,首航高科工作范围为负责提供聚光集热系统方案和设备供应(含定日镜及控制系统、吸热气及辅助设备)、储热系统、化盐系统、空冷系统设备及相应的建安工程;华北院负责项目的全面设计、勘察、以及除首航高科供货范围外的其他设备供应及相应的建安工程等。详细分工设备采购范围待项目签订后,另行协商。


下为公告全文: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人”)与若羌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2022-GC-0011。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建设方等。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若羌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陶相栋;


3、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315国道以北252号若羌县


军粮供应站二楼208室;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发包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包人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7、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国投若羌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2、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1,346,2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


叁亿肆仟陆佰贰拾捌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


4、生效条件:本合同协议书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5、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协议书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各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义务并支付完合同费用后,合同自动终止。


6、违约条款


6.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6.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6.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光热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合同的签订是新能源光热发电市场对公司技术、核心设备以及总包能力的认可。且该项目是国家风光热(储)一体化大基地项目,合同执行有利于以光热熔盐作为储能端的多能互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规模化推进。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光热发电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3、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总金额(含税)约占公司2021年度


营业收入718,536,068.30元的187.36%,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23年、2024


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4、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风险。


3、钢材、玻璃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


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玻璃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各方签订的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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