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 0评论 | 4052查看 | 2014-04-10 15:07:00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颁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明确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如果排放超过浓度限值1倍及以上,企业将面临最高5倍于环保电价款的处罚。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以目前建设普及的100万千瓦、年发电量50亿千瓦时规模燃煤发电机组举例,称其最高将面临1.35亿元的罚款。业内人士认为,这将突破我国环保行业以往针对企业进行罚款很少过百万元的惯例。
两部委再出重拳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以来,为了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安装和运行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国家发改委先后出台了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等一系列环保电价政策,对调动燃煤发电企业安装环保设施的积极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脱硫机组装机达7.5亿千瓦,已占火电总装机90%以上,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量占全社会二氧化硫减排量75%以上。虽然脱硝电价只实施两年,除尘电价也才实施半年多时间,脱硝机组和采用新除尘技术机组的装机容量已分别达到4.3亿千瓦和8700万千瓦。然而,受能源结构限制,我国火电装机规模持续增长,大气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减排任务依然十分艰巨。2013年,我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三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约2044万吨、2227万吨和1500万吨,均位居世界第一。其中,燃煤发电的三项污染物排放量占总排放量40%左右。
为此,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日前联合颁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燃煤发电企业减排再出重拳,严控燃煤发电企业排放, 为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大气质量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上述负责人指出,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键,一方面,要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调节作用,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强化监管责任和处罚办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办法》正是从这两方面入手,提出了六条监管措施,推动完善环保电价执行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体系。一是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环保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对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加价等环保电价政策。二是发电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环保电价按单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进行考核。三是对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发电企业,没收环保电价款,并视超标情况处以5倍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环保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规范程序和流程。五是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办法,确保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六是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告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典型价格违法案件。
超排罚单或过亿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发电企业在享受环保电价政策的同时,应承担运行环保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因此,对燃煤发电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或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将没收相应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对发电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导致在线监测等数据失实的,要从重处罚。
举例来说,一个装机100万千瓦、年发电量50亿千瓦时的燃煤发电机组,若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则可享受环保电价加价每千瓦时2.7分钱;如果其正常运行该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则每年可获环保电价款1.35亿元;如果其一年中有20%的时段超过规定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则不仅要被没收超标时段环保电价款2700万元,还将面临最高1.35亿元的罚款。可以看出,这个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将发挥巨大的威慑作用,促使燃煤发电企业更好地减排治污。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环保电价的考核指标有环保设施投运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相比较而言,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考核直接考核排放效果,比按投运率考核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保证每个小时都要达标排放,否则将被没收环保电价款,严重超标的还将面临巨额罚款。
中宇煤炭分析师关大利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这次的罚款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对于没收环保电价款的处罚,一些企业可能还能承受;但是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则是可能动辄上亿元的罚款,对于任何企业都是很重的处罚,小企业甚至可能直接倒闭,大型企业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在关大利看来,随着政府节能减排政策力度大幅增加,未来火电企业仍将不断加快脱硫脱硝除尘的改造,火电企业脱硫脱硝占比还将继续提高,在节能减排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令人欣慰的是,上述负责人表示,我国燃煤发电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办法》研究讨论过程中,许多燃煤发电企业认为,按小时浓度均值考核比以前更严格了,责任更大了,对企业生产管理的要求更高了,但为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样做是必要的,他们都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 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五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设施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第七条 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第八条 燃煤发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