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0评论 | 3130查看 | 2014-10-24 14:40:55
经济改革将伴随法治支撑,改革决策要伴随立法同行。
昨日发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下称公报)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对于财政、国资和对外开放等一系列工作来说,立法先行成为依法治国下推动改革的前提。
财税改革立法将是重中之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出,因此,最近一两年内,财税立法必然是重中之重。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会不仅为我国法治财税建设提出了目标,也提供了指导依据。
施正文认为,这一体系应当包含四部分:完备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财税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税法治监督体系以及有力的财税法治保障体系。
“目前财税法律体系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是一个短板。对现有的15项税种的规范还都是条例的形式,这不符合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施正文说,因此,财税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是当务之急。
在刘剑文看来,可以预想的是,《消费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等立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等将会加快步伐。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本报记者表示,法治财税不是简单地将现行条例变成立法,而是在修订过程中,更深层次地研究法治理念如何贯彻。最核心的是如何尊重市场、尊重财产。
“法治财税就是要做到约束政府,拿钱的时候怎么约束,花钱的时候怎么约束,这在刚刚通过审议的新预算法就有明显体现。”杨志勇说。
国资改革需加快立法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资改革也要依法推进,对国有资本改革和监管的任何制度、任何手段和任何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
中国虽然早已出台了《国有资产法》,但张春晓认为,这一法律制定后,其中很多条文对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法律所应起到的平台和托底作用没有凸显。建议尽快给出国有资本监管在《国有资产法》下的细化解读,在细化过程中补充修订完善成为监管国有资本的法律,这项工作应该摆上议事日程。
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事实上也对政府在开展国企改革时提出法治框架。
张春晓称,在依法治国的体系下,无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还是国有资本的监管者,都要更加提高法治市场意识。特别对于监管者来说,其法治思维的要求要比经营者更高。
法治引领改革
以法治来引领改革、法制保障先行,可谓是上海自贸区推进的一大特色。
比如,2013年9月2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公布之前的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暂时调整”作为法律工作的一项创举,不仅为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扫除了法律障碍,也消除了违法行政的可能性。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此前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总体方案》内容其实已经超越了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在公开之前,首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否则一公开,就面临着违法行政的问题。
立法过程贯穿了自贸区一年来的建设里程。在此期间,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3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内容。
正如全会所指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目前,上海自贸区正在“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下,推进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