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机组商运不需再申请 业内专家点赞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2950查看 | 2015-02-03 10:06:00    
  1月29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

  《通知》宣布,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据《通知》要求,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这对发电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减少了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并网效率,也将发电企业放到了与电网企业更加平等的位置上。”电力业内专家陈宗法表示。

  除了不再将并网安全性评价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外,《通知》还规定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

  陈宗法对此很赞同:“这保障了我们发电企业的权益,给有关部门点个赞!”据他介绍,此《通知》未发布前,只要没有拿到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新建机组即便并网运行,也并不享受国家规定电价,而是执行“被打了折扣”的调试电价。

  关于调试电价的制定办法,原国家电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以下简称《办法》)曾有详细阐述: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权利的另一面也意味着责任。”陈宗法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此举给予发电企业自动并网商运的方便,也给发电企业自身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没有政府审批的情况下,要千方百计做好新建机组并网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并得进”,也要“发得出”,尽可能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并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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