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新疆发改委 | 0评论 | 3892查看 | 2016-07-19 10:01:00    
  新政发〔2016〕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做好新能源电力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非石化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区电力消纳形势严峻,弃风弃光限电问题逐渐凸显。为有效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工作总要求,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发展方针,着力加强新能源供给管理、着力拓展新能源消纳市场、着力优化电网系统调度、着力加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监管,遏制弃风、弃光居高不下的势头,把弃风、弃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分析每个风光电项目,每个风区和光伏产业园区弃风弃光的主要原因,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解决办法和方案。

  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政策、市场、改革等多种手段,消化存量、优化增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

  加强监管、优化环境。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可再生能源生产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加强统一规划

  (一)按照“统一规划、基地优先、有序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新能源资源开发与送出通道布局的关系,加快推进新疆百里风区、准东新能源基地等送出通道建设,抓紧落实南疆四地州光伏并网接入条件,加快阿勒泰、塔城、博州等电网末端区域骨干电网建设。对于不具备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的地区,不再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注:有2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同下)

  四、强化供给侧引导管理

  (二)坚持需求引领供给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和市场消纳能力,合理把控新能源项目开发节奏、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根据国家安排,今年不再新增疆内风光电年度计划。结合风电消纳情况,合理安排百里风区2016年度风电计划指标。结合准东-华东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进展,合理安排准东新能源基地建设时序。各地对未列入国家年度实施方案的风光电等新能源项目,不得擅自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加强新能源运行统计,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弃电比超过20%的区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风光电项目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五、加快推进“电化新疆”、“电能替代”工程

  (三)加快推广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提高天然气未覆盖的地区居民炊事、取暖电气化水平。加快推进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积极推广以电带油替代,提高农产品加工、梯级灌溉、苦咸水淡化、烘干房、大棚取暖等方面的清洁能源利用水平。积极支持在阿勒泰等地开展风电提级灌溉试点,在和田等地开展光伏发电抽水灌溉工程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农业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四)结合城市建设和用能发展,抓紧研究制定电采暖价格政策,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地源热泵、冷热联供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替代传统燃料加热供暖方式。督促乌鲁木齐和阿勒泰地区第一批和第二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项目2016年建成投运,实现供暖面积110万平方米;尽快启动第三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建设。在风光资源丰富,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新增供热负荷优先安排风电清洁供暖,原则上不再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确保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协调发展。积极支持在吐鲁番等地开展冷热联供试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地源热泵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五)采取多元化模式,抓紧研究制定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加快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电气化。加快推动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公共交通充电设施建设,并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给予支持。积极开展乌昌电气化轨道交通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经信委牵头负责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电桩规划建设)

  (六)大力推进风光储能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电力制氢、电池生产和化学储能等方面的储能应用,扩大电力消费,提高就地消纳能力。鼓励在乌鲁木齐市等地开展风电制氢试点工程建设。鼓励哈密等地开展光热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吐鲁番市等地开展风光储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七)探索新能源电量扶贫,在南疆贫困县集中区域结合光伏扶贫试点工程的推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一定的居民免费电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新能源消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扶贫办、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六、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

  (八)围绕“疆电外送”和“电力丝绸之路”的战略布局,切实提高已有外送特高压电网对新能源的输送电量。2016年增加新能源输出电量不低于10亿千瓦时,并全面启动风光火打捆示范工作。加快建设准东-华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超前启动“疆电外送”第三条、第四条特高压外送通道及配套新能源送出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年内完成疆电外送第三条线路前期论证工作,报送国家能源局争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九)充分利用对口援疆政策,深入分析对口援疆省份电力消纳市场,在做好对河南疆电外送、巩固2015年外送电力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对重点援疆省市拓展外送市场,建立长期供电关系,增强新能源消纳。建立在全国配送新疆电力的援疆合作框架,扩大和巩固新疆电力在中东部的消纳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七、做好自备电厂深度调峰

  (十)落实国家电改政策,适时研究出台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自备电厂调峰义务;进一步落实自备电厂调峰方案,逐步增加自备电厂调峰深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一)鼓励自备电厂在更大范围参与调峰,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促进自备电厂深度参与调峰消纳弃风弃光电量。争取2016年自备电厂参与调峰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二)加快建立系统调峰补偿机制。深入分析风光电接入电网后对系统辅助服务的影响,研究建立新疆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提高自备电厂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八、做好大用户直接交易

  (十三)大力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形成市场主体,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确保2016年通过大用户直接交易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其中风电4亿千瓦时、光电1亿千瓦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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