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 0评论 | 4087查看 | 2016-08-05 19:3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国家能源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国家级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征集、初审和统一申报工作。中央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也可参照相关要求申报。

  2、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本地区相关发展规划,符合土地使用、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等有关要求。

  3、拟申报示范工程的投资主体应填写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并附工程说明书,工程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技术方案、相关量化指标等主要内容(参考大纲详见附件2)。各省(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中央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并填写汇总表(附件3)。

  4、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核认定。入选的国家级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由国家能源局发文确认,并向社会统一公告。

  5、请各省(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中央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国家能源局。

  联系电话:010-88653401、010-88653680

  传真:010-88653230

  邮箱:gh@nea.gov.cn

  附件1: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申请书:1.docx

  附件2:工程说明书参考大纲:2.docx

  附件3: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申请情况汇总表: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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