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SPPLAZA光热发电网 | 0评论 | 8260查看 | 2016-08-11 08:33:00
CSPPLAZA光热发电网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达《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文件。文件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根据此前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开表态,光热发电行业适用光伏发电相关的辅助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该政策此前的适用期限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彼时的2013年9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2013]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次正式明确给予延期,对太阳能发电行业将产生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