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娟:有法不依 可再生能源法得利竟是火电
0评论 | 4456查看 | 2015-12-23 12:22:00    
  前两天,遇到一个其他行业的老总,想投资光伏项目,跟我了解一下这个行业的情况。我详细地向他介绍了国家对于光伏的各类优惠政策,慷慨激昂地谈了半个多少时,他一直认真的听着。待我说完,问了一句“您介绍的这些政策,是哪个层面出的?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我顿了一下,确实,我说的这些优惠政策,大多是部委的通知、公告,甚至连行政法规都不算。他继续说“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靠谱;否则,领导换届可能导致政策作废。光伏项目是20年以上的工程,需要政策的延续性!”

  一、光伏行业的法律

  提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光伏行业的优惠政策应该是2006年1月份就生效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有一个比法律效力第一级的部门规章。2007年9月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二、现实情况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的基本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在2006年已经颁布,也算是“有法可依”了,那执法、违法呢?别的不说,单说一下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这一条的执行情况。

  先看一个新疆的材料。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如果不支付给火电2毛钱,可再生能源就别想上网!新疆的电价是0.9元/kWh和0.95元/kWh,支付给火电2毛,一度电还能剩7毛多,不支付给火电,一分钱也拿不到!

  对于火电,新疆的脱硫标杆电价是0.25元/kWh,这样不发电,白得2毛,似乎是个很划算的买卖!
据报道,甘肃等地的限电已经达到60%,个别电站甚至能达到90%。相比之下,新疆让风电、光伏支付2毛的成本,获得7毛或7毛5的收益,似乎也不错!

  看起来是皆大欢喜!

  无独有偶,再看一个云南的材料。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云南要保障火电的最低发电小时数!如果说,新疆有保障供热的原因,云南还需要供热吗?火电企业困难,可再生能源企业就不困难了?但无论如何,光伏如果不支付2毛的成本,就不要发电量!
无论是新疆的情况,还是云南的情况,都是看起来大家皆大欢喜!然而,这算什么?算大家一起骗国家补贴?《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算什么?算摆设?

  原来,《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最后得利的竟然是火电!

  三、为何有法不依?

  有句话叫“小胳膊拧不过大腿”。可再生能源体量太小,没有话语权!

  说明:上表中的统计的是所有能源消耗形式,不仅包含发电。

  可再生能源只占微不足道的比例,无法给当地政府带来高额的税收和大量的就业,即使没有也影响不了大局!但火电就不一样的,火电是保障供电稳定的基础,会给政府带来税收和就业。所以,保障火电,似乎也可以理解。

  四、一声叹息

  北京雾霾红色警报已经4天,今天虽然接触,但空气依然糟糕!大家都在等风来。

  雾霾天算什么?是不会立马死人的!诱发癌症也是多年以后的事情。吃饭却是当务之急!

  面对新能源项目的大面积限电,想发电只能通过跟火电交易的现状,面对《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有法不依的现状,只能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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