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 | 0评论 | 3298查看 | 2017-12-14 09:53: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

  《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单独建立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要求,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与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所有相关平台最迟应当在2018年1月底前,确保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三、加强制度机制衔接

  《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并将信息发布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请各地根据《办法》有关精神和当地实际,按照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市场主体负担的原则,对本地区招标公布发布制度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做好与《办法》的衔接。

  四、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办法》规定落到实处。同时,组织落实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部署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共享。

  请各地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相关信息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并将相关发布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制度机制衔接情况等,于2018年2月1日前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联系人:徐致远电话/传真:010-6850239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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