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完善光伏、光热等新能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发布者:wwh | 来源:国家标准委 | 0评论 | 4319查看 | 2019-03-08 16:52:34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了《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根据《工作要点》,2019年将完善光伏光热、风能、核电、氢能与燃料电池、电力储能等新能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特高压电力传输等能源传输标准体系,以及直流配电、电力需求侧响应等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技术及装备标准体系。


《工作要点》提出,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标准水平,建设更加先进适用的标准体系;着力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建设更高效能的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建设更加开放兼容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基础能力水平,建设更加保障有力的标准体系等五大方面。


《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2019年是建国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第三阶段开局之年,也是标准体系建设之年。今年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战略引领、法治先行,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坚持科学管理、服务发展,以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中心,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着力提升标准化水平,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强标准化支撑保障,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一)扎实推进“中国标准2035”研究。


1.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国家高端智库作用,吸收更多科技、产业、社会治理等方面专家深度参与研究,加强项目研讨交流。


2.充分听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强化与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机构的交流研讨。


3.基于项目研究成果,抓紧编制标准化战略纲领性文件。


(二)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


4.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健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5.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施全文强制”“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标准中增设实施信息反馈渠道”等改革举措。


6.大力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动仍需强制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7.按照“优化结构、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加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力度,在技术成熟度高、市场竞争充分、行业自律较好的领城,探索推动一般性产品标准退出国家标准序列,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增强推荐性国家标准公益属性。


(三)改进加强行业标准管理。


8.加快完善各行业的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涵盖行业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


9.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监督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监督评价工作。


10.组织开展行业标准自查清理工作,加强行业样准复审修订,推动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基础、通用标准尽快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11.开展具备相应条件的学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承接行业标准转化团体标准的试点。


12.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备案职责,优化行业标准备案流程,升级行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强化行业标准监督、复审机制建设,增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


(四)持续强化地方标准管理。


13.健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


14.依法限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地方标准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不断优化地方标准体系。


15.加快推进浙江、山西等5省3市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工作的评估、检查和总结,确保阶段任务目标完成。


16.进一步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标准化协同发展,积极推进建立涵盖规划、建设、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的雄安标准体系。


17.深入指进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启动第三批城市试点,协调推动行业协会、标准化研究和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广泛参与,发布对标达标报告。加强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与企业标准“领地者”、采用国际标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充分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


18.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地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查处力度。


19.持续推动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激励市场主体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20.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深入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培育优秀团体标准制定者。


21.确定并公布2019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鼓励更多的权威技术机构进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推出2019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六)扎实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


22.推动制定实施《关干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军民融合工作的意见》,加强标准化军民融合政策引导。


23.强化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牵引,部署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化军民融合及通用标准研究,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积极采用民用标准,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加强军民通用国家标准制定。


24.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中,进一步发挥标准化的支撑作用。


25.加强军民标准化资源共建共享,完善军民标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推进军民标准化技术组织融合,吸收国防和军队方面专家参加民口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探索建立军民标准化技术组织沟通长效机制。


二、全面提升标准水平,建设更加先进适用的标准体系


(一)着力构建农业农村标准体系。


26.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以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及其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农产品流通与农资供应管理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等为重点,着力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支付相关标准。


27.以助力产业扶贫为重点,围绕贫困识别、精准帮扶和脱贫保障等环节,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标准体系。


28.围绕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政革标准化工作,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村容村貌质量、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


29.围绕乡村治理,推进村务公开、农村警务,农村消防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初步构建现代乡村治理标准体系。


30.聚焦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加强乡村就业服务、农村养老和农村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31.深入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村庄规划及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


32.针对农业生产生活社会化服务,加强代种代收、统防统治、为农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不断完善农业社会服务标准体系。


(二)完善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3.按照“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在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化妆品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覆盖面广、适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步推进与强制性标准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研制。探索开展食品消费品追溯标准化试点。


34.开展食品质量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构建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引领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国家标准。


35.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一2020年)》,持续推进消费品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评估工作,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消费品质量水平。加快构建消费需求旺盛的新型消费品标准体系。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标准化工作,推动智能家居、智能产品、智慧家庭等领城标准制定,完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以标准升级助推消费升级。


(三)加强建设制造业标准体系。


36.落实《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加快完善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推动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大幅提升装备制造业标准整体水平,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力争达到90%。


37.开展国家高端装备标准化试点,制定高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基础共性标准,优化制造业高端化标准体系。


38.分领域实施新产业标准领航工程,进一步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重点在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增材制造、基础化工原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等领域研制一批领航标准,规范和引领新产业健康发展。


39.完善光伏光热、风能、核电、氢能与燃料电池、电力储能等新能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特高压电力传输等能源传输标准体系,以及直流配电、电力需求侧响应等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技术及装备标准体系。


40.加快完善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物联网、大数据、网络安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总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工业互联网、机器人、两化融合管理等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41.提升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标准水平,制定一批化解产能过剩标准,发挥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约束性作用,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


(四)加快健全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


42.制定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解决服务业标准缺失问题。


43.修订《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等基础通用标准,满足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


44.实施服务质量安全标准守底计划,重点抓好养老机构安全、教育装备、物资储备、应急保障、金融风险防范、全民健身工程器材安全等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强制性标准在保障服务基本安全方面的作用。


45.实施消费升级标准引领计划,重点完善家政、旅游、文体、养老、休闲等服务消费领域标准体系,支撑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推动物流、储备、多式联运、会展等行业、融合性强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46.实施服务新业态标准补位计划,重点支持新兴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和急需标准研制。


47.发挥好标准委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作用,探索将服务业标准更好地融入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发挥标准规制、信用监管、风险监测、品牌培育、质量担保等综合效能,推动更多中国服务品牌享誉世界。


(五)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48.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标准,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指引。


49.按照政府兜底保障、资源优化配置、服务公平普惠、管理高效透明的要求,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50.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就业服务和文体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查缺补漏、急用先行,下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修订项目,为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51.围绕行政执法、社会治安、司法鉴定等社会事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衔接的技术标准。


52.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制定一批风险评估、隐患治理、检测预警、应急资源建设及管理、应急通信与信息、应急组织与指挥、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关键基础标准。


(六)加强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53.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开展营商环境相关标准要素提炼分析工作,适时启动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研制,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体系。


54.继续完善行政审批标准体系,尽快启动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修订工作,持续推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55.推动政务服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中心满意度测评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支撑“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领域标准预研。


56.推进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在扶贫救灾、义务教育、安全生产等26个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经验总结基础上,加快制定基层政务公开指南,推动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57.进一步提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物品编码创新服务能力,持续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物品编码工作与新技术的结合,拓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新领城。


(七)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


58.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发展行动指南(2018-2020年)》,组织下达专项计划,持续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能源资源节约与利用、绿色生产与消费、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


59.在浙江湖州、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突出标准化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加强富有各地特色生态文明标准体系建设。


60.加快能效、能耗、水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不断提高准入门槛,倒逼创新技术应用,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守资源能源消耗上限。


61.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水平,完善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相关的标准体系,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


62.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海洋生态修复等领域标准制修订。


63.加强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资源再生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三、着力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建设更高效能的标准体系


(一)多措并举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64.加强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统一布局,建立覆盖行业、地方的网格化试点示范推广体系。


65.制定《加强标准宣贯与实施的意见》,明确未来3年标准宣贯与实施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领域。按照“谁提出、谁宣传、谁组织实施”的原则,落实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实施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标准宣贯策划与标准审查同步,提高标准宣贯的广泛性和时效性。


66.强化标准制定部门与实施监督部门联动,把标准宣贯融入到监督抽查、执法检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中,特别是将标准解读纳入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课程中,提高标准应用效果。


67.探索标准化宣传新方法、新模式,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特别是增强消费者在消费选择、消费维权中应用标准的意识。


(二)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68.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标准与认证、监督、执法、网监、信用等市场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互动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定期交换标准需求、实施应用等相关信患,加强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更好服务市场监管。


69.在标准文本中注明标准实施遇到问题的反馈渠道,在已有标准信息平台上建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窗口,加快建成便捷的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渠道,确保企业、消费者等有关方面在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反馈。


70.加快制定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处置规则,明确处理工作时限、程序要求等,确保标准实施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71.研究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选择重点领域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试点。


72.进一步完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形成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共性指标体系,开展重点领城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三)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机制。


73.在各类标准管理办法中细化对标准制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督主体、方式、对象、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等内容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


74.选取社会影响面大、消费者关注度高的领城开展标准制定监督抽查试点,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依法开展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管。


75.加强标准制定监督与标难实施信息反惯、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复审、技术委员会考核等工作的衔接联动,及时发现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标准质量水平的提升。


四、大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建设更加开放兼容的标准体系


(一)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


76.履行我国担任IS0、IEC常任理事国的义务,积极在国际标准组织治理优化和变革方面提出方案建议,推动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更加公开、合理、高效。


77.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积极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组织战略政策制定,在风险管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政策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推动ISO发布《服务业标准化手册》。


78.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建设,加理IS0、IEC和ITU框架下的协调合作,提出新技术工作领域建议,加强我国承担技术机构的管理,推动国际标准组织技术体系不断完善。


79.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技术会议,高质量完成国际标准投票。发挥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加大对国际标准的宣传采用力度,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在我国转化运用。


80.密切与国际标准组织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向国际标准组织各级管理机构推送工作人员,高质量办好与国际标准组织合作开展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


(二)加快推进国际国内标准一体化进程。


81.统筹国际国有标准化工作,引导有条件、有需求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尽快与国际接轨,加快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的同步建设,促进国际国内标准立项、研制、应用等同步推进。


82.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量子计算、能源环境、新型材料、商端装备、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能交通、先进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协同推进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83.按照WTO相关规则做好标准制定与通报相关工作。


84.进一步畅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渠道,简化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工作程序,运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服务。


85.着力加强重点国家和区域标准化研究中心、大学、科研院所等国际标准化“智库”和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


86.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国际标准化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


(三)大力实施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


87.强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化合作机制建设,凝聚国际共识,落实合作协议和行动计划,在基础设施、农业食品、智能制造、智慧域市、民用航空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88.聚焦重点领城、重大项目和重要产品,开展中外标准技术指标此对分析,加大与共建“一带一路”各国标准互换互认、相互采用和联合制定国际标准的力度。


89.推进海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围绕国际产能、全球能源互联网等重点合作领域,开展我国标准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适用性研究,推动我国标准海外应用。


90.研究制定《中国标准外文版工作计划(2019-2020年)》,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加快重点、急需领域中国标准外文版出版。


91.提升企业国际标准化能力,建设企业为主体的国际标准化创新示范基地,开展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标准化人才专题培训,帮助“走出去”企业打造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


92.着力提升标准信息服务能力,推进建设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信息资源共享。


(四)全力办好第83届IEC大会。


93.以承办大会为契机,加强国际标准规则、作用的宣传培训,提升我国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


94.以承办大会为舞台,广交朋友、凝聚共识、贡献中国智慧,推动IEC形成更加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让IEC国际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协同、规范、引领作用愈发凸显


95,精心做好会议成果设计和特色活动安排,充分体现“质量成就美好生活”的主题,加强宣传、分享中国经验,展示中国风采。


96.扎实做好会议等备工作,精心谋划大会方案,健全大会组织工作体系,相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大会办成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的盛会。


五、提升标准化基础能力水平,建设更加保障有力的标准体系


(一)加快完善标准化法配套法规制度。


97.抓紧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98.加快推进行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化、标准化试点示范等管理办法制修订。


99.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100.研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


(二)提升标准科学化管理水平。


101.针对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的协调。


102.进一步完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加强国家标准技术审评制度建设,优化审评工作流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积极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审评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审评质量和效率,增强标准科学性。


103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总结首批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经验,推广成熟经验和做法,推动具有应用潜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104.坚持技术委员会国际国内同步发展,严格新组建技术委员会审批。鼓励和支持新兴领域采取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满足新领域标准化需求。研究探索标准化总体组等运行机制,更好适应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跨领域融合、技术集成对标准化的需要。


105.选择部分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优化试点工作,通过调整优化技术组织结构,进一步促进标准制修订效率提升。


106.加强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重点监督检查前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坚决暂停一批、撤销一批工作不力、运行不规范的技术委员会,形成技术委员会“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三)不断完善标准信息服务。


107.优化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服务。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108.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平台,实现标准提案征集、立项公示、征求意见、实施信息反馈等“一站式”办理。


109.建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服务平台,持续推进标准化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110.完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政府、技术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消费者等提供权威高效的标准信息资源服务。


111.完善国际标准信息平台,实现与ISO、IEC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


(四)加强标准化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112.研究制定加强标准化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13.实施标准化人才教育和培训工程,加强行业、地方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推进标准化教育培训教材编制和培训点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标准化教育培训机构或基地。


114.继续支持和鼓励更多高校开设标准化课程、方向或专业。拓展标准化职业教育,探索开展标准化中小学科普教育。


115.加大标准技水审评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116.继续加强国际标准化培训,发挥好中国计量大学、中国标准化协会、深圳、青岛等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培养一批懂标准、懂技术、懂外语、懂规则的复合型国际标准化人才。


117.围绕“一带一路”标准化人才交流和能力建设,开展标准化援外培训,建立培训专家库。


118.深化国际标准化教育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标准化教育与研究大学联盟建设和项目交流,加强各国在标准化教育领域的交流互鉴。


(五)建立标准化统计体系。


119.充分调研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准化统计指标的需求,科学修订现有统计指标,全面真实反映标准化整体水平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120.做好统计指标与相关工作系统衔接,及时将统计指标量化到各类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用信息化手段保障统计指标的准确性、即时性。


121.用好标准化统计数据,加强标准化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现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标准化科学决策水平。


(六)强化标准化经费保障。


122.严格中央财政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加大公益标准化工作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通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军民通用标准、国家标准外文版、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标准化战略研究、标准化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123.鼓励省级、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标准化法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标准化工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制定、实施以及标准化宣传、试点示范建设等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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