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全称: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企)
简称:中国核建
业务范围:军工、核电工程、工业和民用工程建设
被告
全称: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央企)
简称:中核建
业务范围:建筑施工、投资开发、金融服务
诉求
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包括律师费和合理支出);
2.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3.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CNEC”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
4.被告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中国核建诉称,其公司(英文全称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官方网站www.cnecc.com)是1999年根据相关决策由国家组建成立。
经公证核实,中核建使用了其商标“CNEC”开展经营活动,此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此外,中核建使用与其中英文商号及域名分别构成近似的企业字号“中核工建设”及对应英文商号“China Nuclear Enginering Construction”和www.cnec.cn域名进行宣传,利用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