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一长期关注国内钢铁行业发展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污染防治攻坚战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实现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绿色发展。
2025年完成80%以上超低排放改造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国,粗钢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钢铁行业总产量巨大,排放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总排放量依然高企不下。近年来,中国钢铁产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具全球竞争力的产业之一,但是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钢铁行业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排放源之一。据测算,2017年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7%、10%、20%左右。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以来,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下降。2017年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电力行业,成为工业部门最大的污染物排放来源。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
《意见》提出,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此次《意见》充分体现了技术可行性,对超低排放要求并不是“一刀切”。根据其行业各生产环节的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别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
将加大重点区域产能压减力度
《意见》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大税收、资金、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把工程质量,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
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意见》表示,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企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资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对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意见》要求,应采取治污设施升级、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措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能按证排污的,实施限期治理,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逾期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或责令关停。
《意见》还提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大重点区域钢铁产能压减力度,河北省2020年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
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起积极作用
我国钢铁产业布局集中也是影响区域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有专家表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钢铁产能占全国总产能的55%,其平均PM2.5浓度也比全国平均浓度高38%左右。
钢铁企业排放对城市空气质量有显著影响。我国钢铁产能前20位的城市(产能占全国总产能的51%)无一空气质量达标,平均PM2.5浓度比全国平均浓度高28%。2018年168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倒数前7位的城市,钢企都对本地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超低排放是钢铁行业绿色升级的必由之路和未来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也是钢铁企业亟待承担的社会责任。”一长期关注国内钢铁行业发展的专家,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表示,污染防治攻坚战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实现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绿色发展,也将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保障超低排放政策的顺利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