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三点不足,应如何改善?
发布者:lzx | 来源:大公 | 0评论 | 6240查看 | 2019-05-22 09:06:05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推动了社会的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雾霾等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引起全社会相当程度的重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已迫在眉睫。


考虑到环境治理所耗费的庞大资金,绿色金融概念应运而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加强对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考虑,相关部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政策并在投资及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以达到引导资金流向资源技术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目的。


(一)绿色金融政策及发展历程


为明确绿色金融涉及范畴并对其所涵盖的行业进行规范,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及文件以保障绿色金融的有序开展。


2008年银监会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绿色证券”的基本规则初步形成。


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与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2013年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做出规范。《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定义并列举了12类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的绿色信贷统计范畴,这是监管机构首次明确绿色金融支持领域,为银行收集绿色金融项目信息、制定绿色金融管理政策、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依据。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绿色金融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同时梳理了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项目领域。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将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至绿色金融产品范围。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使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我国现正处于经济增长及转型的关键时期,为此各监管机构、部委及地方相继了出台绿色金融政策文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要“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并明确“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的目标,提出绿色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因此,受监管文件的不断出台和政策的持续助力,我国绿色金融有望实现快速发展。


(二)绿色债券市场现状


2014年5月8日我国发行了首只绿色债券,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及发行规模大幅增长,绿色债券市场稳定发展。2018年中国境内外发行贴标绿色债券数量共计144只,同比增长17.07%,发行规模达2675.9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02%。至此,中国成为全球绿色债券市场最大发行来源之一。


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对绿色债券按照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划分,共分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类。


2018年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清洁能源领域,发行金额为229.98亿元;其次为清洁交通领域,需指出的是投向清洁交通领域的绿色债券发行金额由2017年73亿元大幅度提升至202.5亿元。


从第三方评估认证来看,2018年发行的111只绿色债券中,有85只经过第三方认证评估,占比达76.58%,相比2017年66.09%的占比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存在两种版本,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尚不健全,导致各机构在评估认证流程、内容、形式等方面未达成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券评估造成影响。


二、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不足


(一)标准体系未形成系统


首先,绿色项目未形成统一的界定标准。目前对于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存在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与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两个版本,即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范围存在一定差异。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绿色债券项目分为6大类31小类;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则包含12大类。


其中被发改委列入绿色债券项目范围的技术产业化、节能环保重大装备等项目,未出现在人民银行的目录中。导致同一绿色项目在不同监管下的标准不统一,给市场参与主体造成一定困惑。


此外,缺乏广泛认可的绿色认证及评级标准。对于绿色认证及评级,现以民间机构和企业自发探索为主,导致不同的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均不相同,认证评估的结果以及评估报告的表现形式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形成的结果现已具体运用到绿色金融业务当中,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造成了一定阻碍。


(二)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共享机制不完善


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及共享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为绿色投融资带来困难。因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各企业信息披露形式及内容不尽相同,这一方面造成了企业为维护自身形象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避重就轻、选择性披露等问题;另一方面导致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且不具有有效的可比性,这些因素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评估难度,同时降低了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的欲望。


同时各政府部门间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完全,没有统一的绿色信息发布与查询平台以及绿色项目信息数据库,导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碎片化等问题,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等搜寻、识别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的成本。


(三)激励及约束政策不完善


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贴息、补贴等政策来提高绿色产业的经济价值,支持力度相对较小,且由于申请贴息的手续较为复杂,导致数量大、涉及面广的中小型企业无法享受到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所带来的红利,未对金融机构、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效果。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约束机制,目前所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没有对融资渠道达成全面覆盖,例如绿色信贷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约束,但企业仍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而未约束的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继续对界限不明确甚至污染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甚至一些污染企业将自己的项目包装成绿色项目,以获得融资,未达到环境保护及治理的目的。


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建议


基于上述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不足及制约,结合目前绿色金融发展现状,以及国际市场绿色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借鉴,我们认为应通过加快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加快绿色金融激励政策出台等手段推动绿色金融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一)加快绿色金融标准统一制定工作


对绿色金融标准进行明确,可有效防范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洗绿”现象,同时也为绿色金融后续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提供有力的基础及依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尽可能整合,避免交叉重叠,对同类标准间存在的分歧进行统一,以确保标准的通用性及实施的统一性。


如制定可通用的统一绿色项目目录,对债券、股票、基金等进行指引。同时目录应结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的范围及支持重点。


构建统一的系统评估体系。为避免“洗绿”问题以及因评估标准不同而造成结果差异的出现,有效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须对评估机构使用的评估标准、方法、程序等进行规范,即建立一套系统且统一的环境评估方法及流程。评估方法既要涵盖定性指标体系,又要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流程、程序等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缩小因评估标准不同而造成的评估结果的误差。


从国际范围来看,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与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已提出“赤道原则”,作为金融机构投资项目时判断、评估项目融资中环境与社会影响的准则。


目前已有37个国家的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并严格按照该原则开展信贷业务。2019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整合各家评级机构的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所涉及的评级标准,并加以统一,目前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预计统一标准后将会更加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


(二)加强绿色金融信息披露


根据我国目前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要求,结合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绿色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及披露程度,使绿色金融项目在社会监督下透明公开,须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政策,并完善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及细则。


第一,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及内容。


第二,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及相关配套标准。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参考国外评价标准及信息披露方法,规范环境信息的使用、评价、审计等相关标准,提高绿色金融信息披露质量,使披露的信息真实、有效、可比。


第三,建立统一的绿色信息发布与查询平台,以及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明确平台数据库涵盖信息内容及数据更新周期,如企业污染排放信息、违规及处罚信息、融资项目信息等,确保平台数据库中环境信息及时更新及全面覆盖,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风险的,同时降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因数据披露不到位而增加的时间成本。


在绿色金融信息的国际化合作方面,2019年3月上交所已与卢森堡交易所举行绿色债券信息通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签署仪式。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扩展了绿色债券信息合作的范围,即卢交所挂牌的绿色债券信息将在上交所网站展示,这将为中国投资者获取卢交所挂牌的绿色债券信息提供高效透明的渠道,为中国投资者配置优质的国际绿色资产提供便利。


未来,我国应在更多绿色金融领域与世界各国开展信息合作,这也将有助于提升我们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


(三)建立绿色金融激励及约束政策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绿色金融领域当中,通过政府的推动引导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德国是最早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国家,对绿色产业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来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如2002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并通过先后五次的修订,最大限度地鼓励对新能源进行投资,降低行业成本。


其中规定政策性机构通过对环境污染主体的资金供给进行调控,为节能环保项目提供更有利的融资服务;政府为支持环保节能项目,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贴息这帮助节能环保项目的达成,其中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给予贴息补贴,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约束政策的制定,尤其是对于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项目进行绿色金融方面的约束和限制。美国早在1980年就发布《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及负债法案》,并明确,银行需要对客户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负责,并且支付用于恢复环境的相应费用。该法案使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贷款时特别考虑环境污染这一因素。我国也可通过立法等方式,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等问题进行约束和限制。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绿色金融的不断发展将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借鉴国外的先行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只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并出台相关制度政策作为保障,使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绿色金融当中,才能达成绿色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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