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舵”:助推可再生能源发展
发布者:wwh |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 0评论 | 2855查看 | 2020-01-22 14:25:27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其可再生、清洁、绿色,备受世界各国青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能源发展战略,发展可再生能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推动新时代能源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19年12月24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丁仲礼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为推进能源革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肯定报告内容,指出报告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总体分析实事求是,问题客观中肯,对下一步实施法律的意见建议要求明确,以强有力的监督实效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明了方向。


成绩斐然,可再生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


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报告指出,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比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26.7%,已经成为我国第二大电源,装机规模居世界首位,特别是光伏发电产业规模连续多年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特别是对扶贫、脱贫,实现可持续发展,都作出了突出贡献。”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报告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内容也非常丰富,检查扎实且深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13年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已经从“可有可无”,成长为举足轻重的规模化发展。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参与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他最大的体会是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能源结构的改变,以及科技进步和创新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报告中提到的重要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它们在能源结构改变和技术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多晶硅和高档光伏电池的原材料领域,已经形成了非常强的产业,基本上不再依赖进口。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我们曾经到一些国家考察,非常羡慕别的国家新能源和输变电的技术能力。现在这些羡慕统统倒过来了,2006年至今,中国能源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结构上、技术进步上都处在世界前列。”高虎城说。


落实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利好政策陆续出台


报告强调,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法治化水平。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法在资源调查、总量目标等方面出台了上百项配套规章政策,规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管理有关内容,明确了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装备设备等技术标准,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策,各地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矫勇委员认为,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真正的促进法。借助这部法律,催生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两大政策:一是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全额收购政策;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补贴政策。“在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风能和光伏发电是非常落后的。从电力行业来看,风能和光伏发电是微不足道的。但正是因为这两大政策,极大推动了电力企业对风能和光伏发电投资的积极性,推动了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也有效降低了风能和光伏发电的成本,使其在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比如光伏发电的成本甚至降低了90%,极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数据表明,2005年底,我国风能发电装机只有126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只有7万千瓦。但是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风能发电装机以大约45%、光伏发电装机以80%以上的年均增长速度发展,使我国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稳居世界第一。风电、光伏发电由微不足道真正变成了举足轻重,为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动大气污染的防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程立峰委员也肯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的积极作用。他认为,虽然其条文仅有33条,但实用、管用,五大法律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偿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的形成。“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日益多元,从开始以国有能源企业为主,到国有、民营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市场规模快速发展,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技术进步极大推动了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我们国家水电机组、风电机组、光伏各个环节的产品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甚至领跑全球。”


“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系统谋划,加强资源调查,科学制定规划,推动可再生能源法落地见效。比如,宁夏出台了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较好地实现了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的立法目标。”李锐委员说。


可再生能源潜力巨大,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5%。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已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面对能源发展的新形势,应该进一步重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发展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动摇,继续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保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势头,把这一产业做大做强。”窦树华委员表达了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信心。


殷方龙委员认为,要把可再生能源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地球的化石能源是有限的,照现在这样的消耗速度,用不了多少年就会消耗殆尽。发展可再生能源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我国有近14亿人口,人均化石能源水平很低,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更为紧迫。我们必须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把可再生能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采取更加得力的办法措施,推进高质量、高效率地发展。”


可再生能源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报告建议,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等。


王毅委员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政策应与过去有所不同,可以出台可再生能源2.0版的政策。“这个政策不仅是太阳能光伏、风电等单一的技术,而且要把这些技术与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分布式能源系统、多能互补以及终端的智能化相结合,变成‘一揽子’的系统政策,才能更有力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使国家未来的能源转型和相关的产业技术革命以及可持续发展,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曾于2009年作出修改。张春贤副委员长指出,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较明显,省际间电力交易仍然存在壁垒,亟须完善协调机制,处理好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的关系。他建议,围绕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总结成熟经验,瞄准发展方向,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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