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华:简化电价分类 改革值得期待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3322查看 | 2013-06-13 14:12:00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简化销售电价的结构分类,将现行八大类销售电价按照电压等级和负荷特性等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类,并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使销售电价的结构分类和适用范围更为科学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有益改革。

  目前的销售电价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这种分类始于新中国建国初期。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越来越多和细化,销售电价日益复杂。以致于有人认为,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复杂的电价体系。

  现行销售电价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其复杂性,更重要的还是其存在许多弊端。按行业分类的销售电价,不能有效反映用户用电负荷特性和供电成本,导致出现电费分担不合理,交叉补贴严重等问题。从用电负荷特性角度看,有些用户群体高峰时用电多,低谷时几乎不用电。而对于发电设备而言,为应对高峰供电必须设置足够的发电装机容量,这些装机容量在低谷时被迫闲置。由于对电力设备的利用率不同,即负荷特性不同,导致了单位电量的用电成本有很大的不同。      

  再从供电成本角度看,用户的电压等级越低,负荷率越低,相应的供电成本越高。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居民电力用户大都处于供电环节的末端,电压等级和负荷率都最低,并且基本集中在高峰时用电,总体供电成本要比工商业用户高,所以按照成本定价,对居民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应该高于工商业用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居民用电价格长期低于工商业电价。从而使销售电价中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分类用户以及不同地区间长期存在交叉补贴现象。这种交叉补贴,导致的结果是富人用电多,享受的补贴多,贫困户用电少,享有的补贴少,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促进资源节约。

  同时,我国现行的销售电价比较僵化,缺少弹性,机制不够灵活,价格传导滞后,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不能合理化解煤电等市场矛盾,难以用价格杠杆有效调节电力生产和消费行为,难以有效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

  现行销售电价是一种“捆绑式”电价,用户只知道价格水平,难以明白价格构成。这次国家发改委下发的通知,明确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并适当扩大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的范围,降低社会福利场所等单位的电费负担,这是一项非常合理的电价优化措施,也是明晰销售电价构成、促进电价公开、完善电价形成方式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电价改革进程的努力推进。

  所以,这次关于销售电价的改革举措,将有利于电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供求关系的合理调节,利益关系的公平调整;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对电力改革的期待和信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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