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2698查看 | 2013-06-26 11:24:51
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中对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六项要求。其中,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成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按时发放的重要保障。
基金难以满足需求
根据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其中,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主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相关项目开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赵玉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基金有财政部的专项资金约100亿元,电价附加差不多有200多亿元,但是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发展,基金还是不能满足日益增长可再生能源装机量的需求。
“去年全国共约5万亿度的销售电量,按照8厘/度的电价附加,这部分能收到约400亿元,但是由于其他的一些因素,电价附加的规模只有200亿左右。”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红炜对记者说。
有业内人士指出,过去电价附加一直被作为电网企业收入的一部分,一些地方对电价附加征收所得税,从而导致电价附加资金大幅缩水。如果再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减免政策,加强征收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一年可增加可再生能源基金近200亿元。
源自何处扩大基金规模?
据了解,我国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4厘/千瓦时,2012年1月起调至现行的8厘/千瓦时。
对于李总理所提出的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的要求,在赵玉文看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1分或者1分2厘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中央政府决心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规模,增加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也不是没有可能,我们政府也是有这个能力的。
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电价附加可以随着可再生的发展规模动态增加,这就为电价附加的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红炜对记者表示,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势必要提高电价附加,由此也造成电价的上涨,按照一些地区“阶梯电价”的做法,多用电多交电价附加也是在情理之中。
还有专家指出,随着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发展,为合理确定征收额,电价附加或“量出为入”,即按照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基金需要的补贴额度来确定电价附件的征收标准。
现阶段我国每年新能源并网装机以约35%的速度增加,但新能源和火电的发电成本差额在减少,如此一增一减,等额附加就能支持更多新能源装机。并且,每年售电量的增加也变相的扩大了基金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