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者:admin | 0评论 | 2042查看 | 2021-11-16 17:38:5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我省发用电负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3日,为期7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邮政编码:810008


电子邮箱:qhsfgwjgc@163.com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我省发用电负荷情况,通过调整峰谷时段划分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峰谷时段


目前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每天用电时间分为高峰、低谷、平段三个时段,每个时段各为8小时。即:高峰:9:00-12:00,18:00-23:00;低谷: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特性变化,服务我省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省内部分大工业用户生产特性,适当调整我省峰谷时段。拟对我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等具有灵活调整生产时间的行业,调整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其他行业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


二、拉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2021年10月25日起,我省已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中要求当地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差原则不低于4:1要求,将我省执行单一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现行峰谷电价差浮动比例提高至4.4:1,与其他工商业用户持平,即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


三、设立尖峰电价机制


对目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时段中各选择一小时制定尖峰时段,即每年1至3月、10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其他事项


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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