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峰谷电价差1.1735元/度!广东、宁夏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
发布者:admin | 来源:宁夏广东发改委 | 0评论 | 4197查看 | 2021-09-01 15:34:25    

8月30-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东省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其中,31日广东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拉大峰谷电价差。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尖峰低谷最大峰谷电价差达到1.1735元/度电,高峰低谷价差也有0.8877元/度电。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image.png


另外,30日宁夏发改委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其中,平段电价执行我区目录销售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image.png


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7:00-9:00,17:00-23:00;平段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高峰时段:8:00-12:0018:30-22:30;低谷时段:22:30-6:30;其余时段为平段。


以下是广东省的原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以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原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602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适应我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执行标准


平段电价执行我区目录销售电价;


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


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二、峰谷时段划分


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


高峰7:00-9:00,17:00-23:00;


平段23:00-次日7:00;


谷段9:00-17:00。


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


高峰时段:8:00-12:00 18:30-22:30;


低谷时段:22:30-6:30;


其余时段为平段。


(详见附件)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我区清洁取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8〕723号)执行。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


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image.png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0人参与
马上参与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