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3783查看 | 2017-05-16 15:15:01
“一带一路”沿线不仅拥有众多能源资源国,同时也有中国、印度等多个能源消费大国。资源国与消费国间的多方位互补优势,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如专家所言,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头戏”,是大有作为的合作领域。未来,能源合作如何借力“一带一路”倡议继续深入推进?本报特邀多位能源专家,多角度观察探讨、建议献策,以飨读者。
可再生能源可以合作的有很多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能源研究所 王进 & 顾城天
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程度高、储量大、技术创新性以及广泛产业关联性等特点,是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我国应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契机,积极探索创新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模式,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信用体系及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科技人才国际交流,促使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迈上新台阶。
通过近十年的探索和高速发展,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取得了丰富的应用经验和技术积累,在产品制造和工程建设上拥有明显优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数是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能源普及率低、人均能源消耗量少问题,能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规划实施,可以帮助沿线国家摆脱能源缺乏对经济的制约,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要抢抓“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积极与沿线国家沟通交流,通过产能输出、技术转让、直接投资、工程服务、经营管理等各种方式,深入开展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
就合作主体而言,在国家层面,我国可派出经验丰富的专家协助“一带一路”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分享我国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在企业层面,可再生能源企业可通过加入相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企业分享经验、共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技术合作研发、以及携手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
就合作参加方而言,可再生能源产业属于新兴产业,无论在技术研发、政策制定、资金筹集方面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需要通过双边多边机制开展国际合作。就合作形式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可通过直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认购可转债、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合作,盘活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产能制造、技术装备、工程服务、经营管理等优势资源。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导,建立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信用体系十分必要。具体来说,应依托协会、联盟、商会等机构,根据新能源企业信用体系评价分析结果,定期发布《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优质供应商名录》,包括太阳能光伏、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细分行业目录清单,建立可再生能源产品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并大力推广,以此净化中国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世界政治与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不确定因素大量存在,建设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风险防控体系显得尤为必要。中国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首先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金融、保险、信用等机构的深入合作与交流,帮助企业识别投资交易对象的风险情况。能源企业也要完善自身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国际合作风险。此外,应建设由我国企业主导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园区,由中央政府机构背书,提高各类抗风险能力。
此外,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合作,推动中国的先进技术走出去。制定可再生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指南,参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国际标准的制定。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与发展一批大的示范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
可再生能源国际科技人才交流要本着互利共赢、保护知识产权、共享先进技术、集成优势资源、开展技术创新等原则,发展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促进各国技术优势互补。应着力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新型智库,重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规则、熟悉新能源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支持力度。
“一带一路”电力合作的创新模式
国网能源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高国伟
经过多年发展,“一带一路”电力合作已经取得显著成绩。在电网互联互通方面,中国已经实现与俄罗斯、蒙古、越南、缅甸、老挝等国家的电网互联,跨境电力贸易为优化区域能源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电力产能合作方面,中国电力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领域优势,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设数十个电网和发电项目,带动了电工装备出口,提升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基础设施水平。
从实践来看,“一带一路”电力合作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包括内外部竞争激烈,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合作层次较低,集中在产业链中低端;电力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移民、劳工权益等问题凸显,电力合作经常面临各种争议。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创新电力合作模式,打造“一带一路”电力合作升级版。具体来说,模式创新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单纯追求项目收益率向互利共赢模式转变。电力项目是典型的民心工程。“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面临电力短缺、无电人口比例大等问题,中国电力企业在改进民生、促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中国电力企业不应仅从项目收益率角度进行电力投资决策,应统筹考虑项目经济性和社会效益,从长远角度谋划电力投资与运营,通过电力项目运营促进当地就业,改善当地民生,在解决无电人口、提高供电可靠率、促进基础设施改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电力企业还应在“一带一路”沿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当地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热心参与当地公益事业,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企业只有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才能够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二,从单打独斗向协同走出去模式转变。由于我国电力行业企业众多、项目分散,中国电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恶性竞争问题突出,尤其在电力工程承包、电力装备出口业务领域尤为明显。我国政府应构建国家层面的海外竞争协调中心,负责中国企业海外竞争政策和协调规则的制定、督导和评价,统筹管理行业商会、协会的组织协调活动,通过外汇、税收、融资、考核等手段限制恶性竞争倾向明显的企业参与海外业务。通过这些措施,激励我国电力企业发挥各自优势与其他企业合作,取长补短、抱团出海,实现中国电力企业协同走出去和业务良性发展。
第三,从单一环节合作向全产业链合作模式转变。目前中国电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业务集中在投资、施工、设备供货等环节,在电力规划、运营管理、电力技术和管理咨询等环节参与还相对较少,缺乏提供电力全产业链综合服务的能力。
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工业基础薄弱、亟需电力规划、电站和电网运行等领域技术咨询的现状,中国电力企业应发挥在特高压、智能电网、大型发电项目开发、新能源、大电网运行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规划设计、运维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打造具有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能力的跨国电力企业。通过超前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规划,抓住电力产业链制高点,带动中国电力投资、装备、工程和上下游产业链走出去。
第四,从简单的产品、服务合作向技术、标准合作模式转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际电力标准领域话语权较低,多为国际电力标准的被动接受者、使用者,主动参与制定、主导制定国际电力标准的机会不多。中国电力企业应发挥在国际电力标准制定中的优势和在国际标准组织中的影响力,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和完善电力标准体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针对电力前沿、热点技术领域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际电力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共同争夺国际竞争的主导权。
电力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升级电力合作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