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 | 0评论 | 2852查看 | 2017-12-19 09:48:44
鉴于京津冀地区省域间规划不协调、政策和制度不衔接,以及产业重复和产能过剩等问题,多位专家日前建议制定“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保护特别法”,为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据记者了解,这一建议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课题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担任该课题组中方组长,共同提出建议的还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韩德强等人。
孙佑海表示,目前,中国进入转型期,这一时期可能还会延续20年左右,已出现了很多区域性和领域性的特殊问题,需要建立特殊的规则予以解决。下一步,中国的环境立法应当进入实用主义立法的时代,既细化各项环境法律的规定,也针对具体的问题设计具体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在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方面也应如此。
上述专家研究发现,国家制定的《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很多尚缺乏可实施性和强制性,需要一部特别的法律来保障。
上述专家们说,国家正在加紧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并正在推动一些改革措施落地,如何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体化、如何在省以下推行环境保护监测监察的垂直制度、如何在区域一体化的潮流下推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并推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等等,都需要先行先试,需要把这些先行先试的特别措施法制化,即制定一部特别的法律予以保障。
孙佑海说,京津冀地区产能过剩和产业重复的问题普遍。在以GDP为地方政府考核的主要标准驱使下,地方政府无序开设工业园区,为高污染企业开绿灯的情况仍存在。京津冀地区三地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在制定规划时主要是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进行规划,并没有考虑区域间的协调。
孙佑海举例说,京津冀地区三地作为单独的省级行政区域,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的,比如,北京、天津经济较为发达,环境状况比河北相对好一些,其大气环境监管制度相对比河北更严格一些。河北省出台的《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到2020年分三次上调排污费标准,但与京津两地存在较大差距,三地征收标准大约为9:7:1。河北在京津冀地区交界地带,易造成排污企业的转移,不利于京津冀区域产业结构的整体提升。
专家们调研还发现,长久以来,为保证北京与天津的经济发展,河北无论在资源开发利用还是承接京津两地的落后产能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让步和牺牲。利益的平衡依靠公民的自觉意识和醒悟很难实现,规划和政策引导也不够。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需要特别立法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
上述专家们建议,国家应适时制定“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保护特别法”,该法专门用于解决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问题,是这一地区生态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法,是专门针对区域责任、区域行动、区域协调的立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这部法的原则包括大气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伙伴协作原则、协调保护与自主性相结合和以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原则。
孙佑海说,京津冀大气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必须向既监管行政区域,又监管跨行政区域的大区域模式转变。根据“十三五”规划,首先可以考虑尝试设立“区域环境保护司”和“流域环境保护司”。前者统筹几个督查机构,把京津冀地区单列。
专家们还列出了一系列制定“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保护特别法”可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统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多规合一”制度和城市增长边界制度;生态环境整体保护制度;统一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度;统一的政府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下的煤炭石油总量限制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下的统一的总量控制、排放指标分配体系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统一的监测制度、环境应急和防治协调制度;统一的公益诉讼措施等。
“除京津冀地区区域之外,还有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也需要以京津冀地区为样板,制定相应的特别法。”孙佑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