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钟瑚:理顺电力管理体制须立法先行
来源:人民网 | 0评论 | 4046查看 | 2012-12-19 16:08:47    
  记者:对于《电力法》的修订,是继续“摸着石头过河”还是立法先行? 

  吴钟瑚:国外有立法先行,机构随之设立并施政的做法;但是我国是先定机构而后立法。政府机构的一项职能,是根据分工的主管领域,被授权起草相应的法律法规。然后依据立法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这样就无法做到立法先行。首先要明确谁来立法、谁来执法、谁是法律实施主体,然后再规范法律关系,执法部门才能依法行政,这在体制上和国外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现行体制下我们就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要立足中国国情实际,提高立法之后的法律效力。我们的法律要充分尊重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立法特色。

  记者:如何使加快立法得到实质性采纳?

  吴钟瑚: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业内人士的共识,应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在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不同的声音。从电力发展成就来看,厂网分开之后,电力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已经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理顺电力经济主体关系并促进电力工业进步。《电力法》的修订应该加快,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畏难不前,对已经成熟的东西应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对《电力法》修订的难点和复杂环节,可以暂时缓行,以免操之过急造成立法失误,立法要尽力避免负面影响。

  立法应保障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电力法》是当时电力发展的产物,出台至今,有哪些地方已经不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

  吴钟瑚:《电力法》出台至今已经十几年,电改之后,我国的电力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力法》应该及时反映电力改革成果,以及电力产业经济和法律关系的调整。《电力法》出台时还未成立国家电监会。《电力法》中的电力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省市发改委和县级政府等,电监会的法律地位在《电力法》没有体现,因此它没有法律授权的执法地位很尴尬。《电力法》中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对于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现在看很不合理了。因为这一条规定与当时我国鼓励“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集资办电和每度电征收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用于办电等政策是相适应的。如今出现了一批独立发电商,但是作为央企的电力行业发输配仍是一体化经营的。厂网分开后,发电已经完全从电网中独立出来,而且还有分布式能源和大用户直供电,改革的下一步还要进行配售分开,一个营业区的设定就阻碍了新的用能方式的变革。目前电源和电网同步设计规划建设变得困难,新能源形成了产业群但并网困难,发电主体、电源构成、燃料构成、成本构成都已多元化,各方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这一切都充分暴露了《电力法》不适应电力行业发展的矛盾,要尽快进行修订。

  记者:具体说来,修订之后的《电力法》应是一部怎样的法律,需补充纳入哪些内容?

  吴钟瑚:从立法宗旨而言,新的《电力法》应是能保障和促进电力产业发展,适应电力市场制度建设,能合理调整和规范电力投资生产输送使用等各方关系的法律。同时,应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使各种电源都友好接入电网,更好为消费者提供基本服务,朝着产业现代化方向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如今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情况下,电价和电力监管尤为重要,必须明确市场监  管主体,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功能与作用,明确电价形成机制。电监会作为电力监管部门,被赋予电力监管的职权和责任,却没有法律地位,这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关于电力消费者也应该在《电力法》篇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电力企业如何保证电能质量和履行服务承诺,都应用法律形式固定,使其更具操作性。《电力法》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保证清洁能源比例逐渐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具体鼓励支持等方面也应该有所体现。《电力法》涉及到电建、土地、资源税、民事关系等,必须和这些相关法做好分工和衔接。

  立法与我国能源法制建设有机结合

  记者:目前《能源法》起草和《电力法》修订的进展如何?

  吴钟瑚:《电力法》修订受阻,很主要的原因是电力体制改革不畅。2002年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后,出台煤电联动、上网电价暂行管理办法、输配电价暂行管理办法、销售电价暂行管理办法等,同时我国东北、华东等区域电力市场先后进入试运行或模拟运行阶段,现在几乎停滞。《能源法》起草之前就在做《电力法》的修订工作,且《能源法》的送审稿于2008年年初就上呈至国务院法制部门,尚未进入立法程序,现在也处于半停顿状态。最初的想法是《能源法》作为母法完成送审和立法程序后,为《电力法》等子法提供修改基础。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能源行业内的子法,并未受《能源法》推进工作不畅的影响,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当然,《电力法》的修改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要比《可再生能源法》复杂得多。

  《电力法》的修订以及《能源法》的出台,如果和部制改革同步当然最好。电力法的修订首先还应对电力主管部门授权,但也未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具体主管部门名字。《电力法》中对于价格机制的确定是个难点。还有,监管利润还是监管成本?电网管理的模式应该如何?这些都是难点问题。

  记者:根据开创能源科学发展新局面和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实际需要,《电力法》修订如何与我国能源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吴钟瑚:《能源法》草案中关于电力行业的部分,涉及到电力管理机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电力市场发展等。当然,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能源门类中,电力的技术管理基础和销售形式与煤炭、石油等有很大差别,电力的投资生产消费过程不仅有经济联系,还有技术上的物理联系。例如,煤炭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按质量标准交易,但电力不仅要考虑电能,还牵涉到并网标准、调度安全等问题,两者的技术基础不同。

  无论是《电力法》还是《能源法》都不可能把各方面的关系均放在其中予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制度的设计可能因地区差异、技术差异、经济成分差别、经济主体差别而造成法律的难以准确定位以及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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