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不足之处?
发布者:lzx | 来源:享能汇 | 0评论 | 2910查看 | 2020-04-23 13:44:57    

2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征求《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函,用行业管理办法来规范市场的规范运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回应八个电力现货试点省份或地区普遍反映的市场信息披露不足问题,推动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更加规范化。


电力现货市场,与其他商品的交易一样,能否有效率的运作,要看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假如买卖的是粮食,外来的粮食量不知道,运粮的道路通道畅通是否不知道,本地的买粮食和卖粮食的商人,交易是盲目和非理性的。假如个别商人提前知道了这些消息,自然就能在市场上兴风作浪了。市场力防范问题,不仅是从限制单一主体规模、限制价格着手。良好而必备的信息披露,也是防范市场力滥用的好方法。


进步性说完了,咱再谈谈不足的地方。


还是以粮食买卖为例,我们来编个故事,探讨一下信息披露滞后和不完备性对粮食买卖的影响。


某批粮食运粮船,在海上遇到风浪,本来答应运来的粮食,运不来了。粮食市场离产地很远,买粮食的和卖粮食的都不知道这个消息。市场管理者早上知道了,开市前先告诉跟自己关系好的买粮食的和卖粮食的,他们自然该知道该如何交易了。到快停止交易的时候,再告诉全体买粮食的和卖粮食的,自然会出现个别人发大财,大家赔钱的现象了。或者说,更技巧一些。把具体的运粮船受损情况告诉昨晚上一起喝酒的某老板,同时在市场中,先发一个模糊的消息,某粮食通道部分受阻,晚上再更正为全部都运不来了,会发生什么,大家应该都懂。


对应到电力市场,就像是新能源的实时出力和规定的发布时间:实时运行结束后尽快发布。


由谁来判断是否为“尽快发布”?是问题出来一个小时后发布还是四个小时为尽快发布?规则没说。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把“尽快发布”做为关键词,查找一下全文里,一共写了多少个尽快发布。


不设置披露信息的强制时间,就会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和不完备问题。其实,很多信息,早就具备了同步实时发布的条件了。


还有些规定也很让人摸不着头脑。


规则第六条规定“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披露主体须对不愿披露的信息提供详细分析说明,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免除披露。”


这一条规则究竟是给谁准备的?以什么样的标准审议免除披露责任?怎样保证免除责任的公平性?


目前看,肯定不是给发电侧和售电公司和用户准备的。如果某市场主体,找个理由说,披露信息可能影响自身安全或者集体安全等问题,是否都能豁免自己的信息披露义务呢?值得商榷。规则的严谨性,在此处受到挑战。


还有规则的第二十九条,“任何市场成员不得未经授权向他人披露涉密信息。能源监管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不受本办法限制。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言论。”


前两句话,非常正确,最后一句,话锋突然一转,则让人无法理解。前两句说的是涉密信息管理问题,后面说可能造成某后果的言论必须限制,非常突兀。


如果这条规则能够严格执行,基本上随二次电改应运而生的新媒体,可以考虑关张了。


市场涉密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等脱密期后才能发布,这个规定没有问题。但如果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迫于规则压力,都对不涉密的市场运行情况也三缄其口,新媒体能干的事情,也就剩下转载官宣文件了。


关于电改进程,大家能看到的信息,基本上就可以分为三类了:一是官宣取得重大成绩,二是官宣运行情况良好,三是官宣取得预计效果,领导们就可以对电改放心了。


去年八个现货市场省份,现货试运行情况“民宣”多于“官宣”的“不和谐”现象,领导们就再也看不到了。


这条规定很可能将不恰当的扩大市场管理机构的权力,以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帽子,阻止正确的意见反应,阻止新闻媒体监督在电力市场交易体系正确运作中的作用发挥。


以上这些担忧,可能全无必要,毕竟这只是征求意见稿,相信文件的正式版本,会更加完善。


信息披露办法的认真执行,将改变电力市场竞争的基础。市场信息分析和基于市场信息分析的策略制定,将成为发电集团和售电公司和自主交易大用户的必备工作。


随着信息披露的逐步细化和复杂,未来还会产生专门的市场信息分析和市场策略咨询公司,来为中小发电企业和中小售电公司提供服务,来助力其适应竞争,在电改的竞争中博取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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