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连发两遍《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分时段”签约,并明确指出将促成“放开两头、管住中间”(1+X+1)的能源网络格局形成。
对此,业内人士预测,“分时段”签约或是为现货市场建设“铺路”。不过,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配套文件《电力交易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中部分重要条款仍为传统“统购统销”模式,无法实现“分时段”签约目的。“按此执行不能与现货市场对接,也不能和直接交易挂钩,中长期交易市场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该人士表示。
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相当于电力市场的“两条腿”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所长陈皓勇认为,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曾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虽然细节上更加完善,但在推进市场建设方面并无实质性进步,而且与8个现货试点的市场改革路径存在割裂。
“本次《通知》与《合同》是对7月发布的《规则》的补充,旨在完善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无缝对接。那么,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何联系?”陈皓勇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7年确定浙江等8个省作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通过建立“现货发现价格,中长期交易避险”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代替我国执行近70年的发用电计划管理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告诉记者:“整个市场体系具有内在联系,中长期价格实际上是锚定现货价格的,现货市场发现价格,通过价格反映系统运行的真实的状况,同时为中长期的交易提供价格基准。”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电力与普通商品最大的区别在于时间价值,同样1度电,凌晨1点与下午6点的价值差别很大。“有了现货市场后,必须将包括中长期在内的所有交易按照现货市场的时间尺度分解为曲线,而且必须在交易形成时就进行分解。”
在华东电力设计院智慧能源室主任吴俊宏看来,成熟电力市场中中长期交易必须带曲线分解,否则现货市场没有物理开展或结算执行的边界条件。现货市场和中长期市场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存在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为辅的说法,二者相当于电力市场的“两条腿”。对此,陈皓勇表示认同:“中长期和现货只是统一市场的两个不同的交易品种,而不是两个不同的市场。”
“两条腿”面临一长一短的失衡风险
记者了解到,《合同》条款并未贯彻电改“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核心思想,中长期和现货这“两条腿”正面临“一长一短”的失衡风险。
《合同》明确,甲方为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乙方为发电企业,丙方为电网企业,三方根据交易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指出:“电力直接交易中,三方关系很明确,电厂与用户是直接的买卖关系,电网企业是输配电服务提供商,与电厂没有购销关系,与用户没有销售关系。但依据目前的《合同》体系,电网企业向电厂购电后,销售给用户。换言之,《合同》体系与真实交易关系、法律关系不符,其中隐藏着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一旦爆发,将严重影响电力市场建设。”
“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类似邮寄快递的流程,快递公司作为渠道商不参与所寄物品的定价和结算。健康的电力市场结算中,电网相当于快递公司,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若按照《合同》执行,直接交易沦为一纸空谈,中长期市场对接现货市场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上述业内专家补充道。
一位长期从事电力体制改革研究的专家表示:“电力交易的商品是电,电网提供的是输电服务。按交易合同和调度指令操作电网设备、配合完成交易,是电网企业的基本职责。难道用户买一车水果走高速,每笔交易都要‘养路队’跟着?”
在上海电力大学能源电力科创中心常务副主任谢敬东看来,《通知》中的“六签”是在电力现货市场未正式启动前的一些配套规范性政策,避免电力中长期市场的风险,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没有关系。
电网、调度及其他市场主体的责任亟需明确
电力中长期交易中是否需要电网公司?对此,冯永晟表示,现在的中长期市场中有交割义务的双边交易需要解决输电问题,所以需要电网。“但现货试点是集中式,实际潮流由集中优化决定,其实不需要三方协议。”
“交易是市场主体的事,电网企业当然不能参与。但现在的直接交易又需要电网参与,比如结算点的确定以及合同执行和电网运行的协调、电费结算等,这都是体制改革不到位形成的。”上述电改专家直言。
对于《合同》中“漏洞”的填补问题,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更进一步说,如果交易合同中需要出现一个丙方来加持,唯一选择就是调度机构,不能因为调度机构是电网的一部分,就由电网完全替代。”
该人士解释:“调度为电力系统安全负责,交易需要服从安全,所以调度决定交易本身没错。但目前的问题是,调度不愿提供或者披露系统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完全处于‘灯下黑’的‘信息黑箱’状态,信息披露阻力很大。要想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亟需明确电网、调度、交易以及市场主体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