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电价降5%政策将延至今年年底,我国电价是否已经处于全球较低水平?
发布者:lzx | 来源:先思录 | 0评论 | 3486查看 | 2020-05-25 11:03:35    

前些年,国人曾掀起一股投资欧美房地产的热潮。很多人觉得欧美国家的房子比国内还要便宜,想把国内“抄底”“概念房”等战术移植过去,坐等房子升值,赚一笔。可实际情况却常是,房子到手后,不见房价涨,每年反而要倒贴很多“银子”去缴税、去维护,同时,房子的流动性太差,找个“下家”都难,只能认倒霉。问题的根源在于,这些人没有充分理解房子在不同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中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载体功能(以居住为中心的社会价值,以保值增值为中心的经济价值)。


在欧美发达国家,房子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而在我国,房子是很多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形式,经济价值更大。可见,对国内很多经济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在国外不一定行得通。反过来看,脱离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机械照搬和引用国外经济活动现象和规律到国内,也不合适。


在国家连续两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可以预见,未来一个阶段,降低我国工商业电价将是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背景下,有些机构为论证我国电价水平已经处于全球较低水平,就用欧美等国电价与我国开展数值上的对比。


笔者认为,开展此类对比不应该脱离我国和欧美等国的具体国情,不能机械地拿外国数据作对比、下结论,要看到数据背后的东西。


一、电价政策是在电能“双重价值”之间权衡的结果


电能具有“双重价值”——以生活必需功能为中心的社会价值和以生产资料功能为中心的经济价值。在我国和欧美国家,电能作为价值载体的功能存在明显差异。导致这种差异性的直接原因是我国与欧美国家的全社会用电结构不同,根本原因是两者的产业结构、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分工不同。


简单说就是,居民生活用电量和各行业用电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前者占比越大,电能的社会价值越大;后者占比越大,电能的经济价值越大。相对应的,各国在制定电价政策时,都是要在电能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取得平衡。


在2019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结构中,居民用电约占14%,各行业用电约占86%,其中,69%是第二产业用电(67%是工业用电)、16%是第三产业用电,详见“先思录”《高耗能行业都有哪些?》);而在欧美国家,居民用电占比较高(很多国家这一数据超过30%)。


在欧美,居民用电占比越大,电能的社会价值越大,居民享受高福利、高品质生活的代价(高电价)就要更高些。在我国,各行业用电量(特别是工业用电量)占比大,电能作为生产资料(成本或费用支出)发挥作用,电费支出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越大,电能的经济价值越大,因此,我国的电价政策制定是以保障居民合理用电基础上,重点支持经济发展。


二、欧洲电价概况


以欧盟为例,电价类型分为居民用电与非居民用电,各国的电价水平相差甚大。差异大,是欧盟电价最大的特点。


一是各国之间电价差异大。居民电价中,2019年上半年,最高的是德国0.3088欧元/千瓦时,最低的保加利亚0.0988欧元/千瓦时,前者是后者的3倍。可见,欧盟内部电价水平也是差异明显,经济较发达、生活水平较高国家的居民电价水平明显较高。


二是欧盟国家居民与非居民电价差异大。2008年~2019年上半年,欧洲的居民用电含税价格在0.16~0.23欧元/千瓦时(不含税价格在0.11~0.14欧元/千瓦时),非居民用电含税价格在0.09~0.13欧元/千瓦时(不含税价格在0.08~0.09欧元/千瓦时)。居民用电与非居民用电的比价中,含税比价在1.8左右,不含税比价在1.5左右。


三是电价中的税费比例普遍较高,各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上半年,居民电价税费比例方面,欧盟国家多在20%~40%;非居民电价税费比例方面,欧盟国家多在5%~35%,低于居民电价情况。国家间比较,丹麦、德国居民电价的税费比例高达63.7%、52.3%,保加利亚是16.6%;德国、意大利非居民电价的税费比例分别是45.1%、42.7%,保加利亚是1.1%。高福利与高电价、高税收相伴而行。


三、几点感想


综上,欧盟各国电价体系受到各自的经济、社会、政治,甚至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和欧美很多国家的国情差异明显,直接利用欧盟的电价数据论证我国的电价水平或解释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把相关的边界条件说清楚,很容易误导读者。


首先,我国和欧盟国家电价所含税费比例差异明显。很多欧盟国家电价中的税费比例远高于我国。特别是,在2018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工作中,政府大幅降低了电价中的基金与附加(平均降幅在60%以上),已经远低于很多欧盟国家。


其次,信息透明度与垄断环节监管水平差异明显。也就是,造成电价差异的原因要说清楚。德国、英国以及美国等对于垄断环节、需要通过电价回收投资的相关成本监审与定价工作,多以立法形式进行管理,输电、配电等环节信息透明度高,流程严禁。


对我国电力领域垄断环节的监管在很多方面尚未达到他们的程度。即,电价的“含水率”不同,直接对比意义不大。在分环节解析电价的构成基础上,再分析这种构成的合理性,才更有意义。


第三,电力用户的支付能力与诉求差异明显。电价是依托电能商品价值的调节手段;电费是电价与用电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种消费体验。用户(包括家庭用户与企业用户)最直接的体验是电费支出的多少,这与其支出能力、支付意愿和支出计划相关。


我国和欧美国家的用户在这两方面差异巨大。欧美很多消费者、很多公司愿意为绿色电力支付高电价,因为他们有这方面的能力和诉求。在我国高载能行业全球占比多,很多企业的电费支出占到其营运成本的40%-60%,电价的一厘一毫变化影响巨大,“让电价再低点儿”是他们的诉求。即,对各国电价高低的评价最终还是要由各国的用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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