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注意到电力交易中心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部分电厂进行电量交易的竞价。此种行为是合法的中介服务还是违反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发电企业如何应对电力市场交易中的此类行为?
电力交易中心的定位及其职责范围
电改文件之《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电力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拟定交易规则;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市场成员注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交易结算;信息发布;风险防控。
我省《山西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要求,“山西电力交易机构为省内唯一、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市、县级不再设立交易机构。交易机构面向省内外开放,与北京等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合理衔接、互不隶属、相互开放。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交易组织。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规范电力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交易机构主要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织中长期市场交易,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管理,汇总电力交易合同,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配合调度机构组织现货交易。”
从上述文件可知,我省电力交易中心是省内唯一、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方机构组织电量交易竞价行为的界定
目前资料分析,第三方机构组织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市场外通过竞价方式使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并在电力交易机构予以挂牌确认。在竞价过程中存在设置封顶价、多轮竞价磋商的情况。第三方依据在电力交易中心最终确认的电量按照固定价格收取服务费。
有观点认为,第三方上述行为是为发电企业提供交易信息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核心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设置封顶价、多轮竞价磋商的行为,我们认为超越了中介服务的范畴。第三方发布电量竞买公告、设定封顶限价、组织竞价磋商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交易组织的形式要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因此,第三方组织电量竞价磋商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反电力交易规则的可能。
发电企业如何面对电力市场中的“李鬼”
目前,山西能监办公布了《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五个征求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电力监管条例》及从公布的征求意见分析,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对于上述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目前尚属空白。这种情况下,一旦认定第三方组织电量磋商交易的行为违反电力交易规则,现阶段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参与电量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主体。
因此,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等电力市场参与主体需要注意按照电力交易规则实施电力交易,避免被认定为违反电力交易规则参与电力交易。同时,第三方机构组织电力磋商的交易行为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操作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