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年初4号文明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通知》规定了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总额度,从而对项目补贴权益进行了“确权”。文件的出台,到底对行业和具体项目有哪些影响,谈一下我的理解和认识。
一、正式明确补贴总额和期限,解决了项目补贴额度不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以享受的补贴总额度=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补贴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即一个项目在20年(生物质发电为15年)总共可享受补贴的发电小时数;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20年的补贴期是计算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的理论最高年限。总补贴额和20年期限两者当中,先到为止。对于存量项目,如果历史上实际发电小时数高于《通知》公布的年均合理小时数,则补贴时限将不到20年;如果项目发电小时数低于合理利用小时数,最多补贴20年。
这是政府部门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明确风电项目补贴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和补贴年限。此前,风电行业虽然默认按20年补贴期限进行可研和经济性分析,但一直没有正式的文件确认,是一个巨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开发企业、资本市场对项目到底可以享受多少补贴一直是惴惴不安的,补贴政策实施以来,一直也没人给予过准确答复。项目最终收益的不确定性,也成为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障碍。此次,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补贴小时数、补贴年限、补贴额度都有了明确的说法,解决了长期困扰大家的历史遗留问题,给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吃了一颗定心丸。
二、按“合理利用小时数”给予补贴,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水平。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采取了“固定电价”的补贴措施。可再生能源各类项目发电量的固定收购价格,是按照当时平均投资成本、贷款利率、运维成本,以及各资源区保守的等效满负荷小时数,加上合理收益确定的各类“标杆电价”。即按照这个“标杆电价”,收购“合理利用小时数”确定的电量,项目就能达到资本金内部收益率8%-10%的合理水平。超过合理小时数的发电量,除了按火电基准电价销售(或者参与市场化交易),还可以取得绿证交易收益,多发多得。所以,大家不用担心项目收益不能满足投资要求。
三、项目补贴资金确权,为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奠定了基础,补贴拖欠问题有望得到尽快解决。
《通知》连同年初4号文一起完成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享受补贴权益的确认,为运用金融手段解决补贴拖欠问题提供了必要条件。
明年开始除了海上风电项目,不再新增需要补贴的项目。每个存量项目需要的补贴资金,按照该文件也可以进行准确测算。全部可再生能源项目需要的补贴资金总额实现了封口。这为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发债方式一次性集中解决补贴拖欠问题提供了基础。企业也可以对确权的补贴拖欠资金,选择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资金的回笼,缓解现金流紧张状况,减少损失。
四、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
《通知》规定,合理小时数以内的电量,可全部享受补贴。超过合理小时数的电量,按当地火电基准电价收购,并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国务院副总理韩正13日在生态环境部召开座谈会,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根据中央政府部门的要求,各省也在陆续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这预示着绿色电力市场将很快激活,绿色电力交易将会不断提升。绿证交易将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带来额外收入。
本次文件出台后,一方面,享受补贴的电量,低于之前的发多少补多少,降低了补贴额度;另一方面,我们更应看到政策带来的重大利好。明确具体项目补贴总额和期限,打消了资本市场对存量项目的疑虑;确权为通过发债解决补贴拖欠奠定了基础;补贴和绿证的脱钩为绿色电力交易创造了条件。实际上,对项目收益影响最大的不是合理小时数的多少,而是现在越演愈烈的、打着市场化交易的幌子变相压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保量不保价”的行为。希望这次合理小时数的确定,能推动“保量不保价”问题的彻底解决。近期看,政策对项目收益影响有限。长远看,对产业的裨益更多。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可再生能源迎来了大发展的新时代。CW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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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类风电、光伏项目的补贴小时数如下表所示:
其中,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
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注:本文作者秦海岩,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附财政部通知正文: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结算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稳定行业预期,现将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
4号文明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现确定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如下:
(一)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二)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二、项目补贴电量
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四、加强项目核查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组织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等情况;电网企业负责核查项目核准(备案)和容量等情况,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核查标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补贴发放等情况。
电网企业应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接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对电费和补贴结算进行追踪分析,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制定的价格、项目和补贴管理办法。
(一)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时,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际容量进行申报。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
(二)电网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