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储热型光热电站、新型储能等被列入市场化光伏并网项目并网条件!
发布者:xylona | 来源:西藏发改委 | 0评论 | 3168查看 | 2023-01-17 11:14:09    

日前,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藏发改能源〔2023〕4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市场化并网项目。其中市场化并网项目指超出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光伏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电站、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


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纳空间及并网条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支持电网末端地区建设适度规模的保障性并网项目。


市场化并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能源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满足并网消纳条件。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和外送清洁能源基地项目,通过培育增量负荷、规模化外送消纳,支持全额自发自用的市场化并网项目。


《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稳妥推进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要求。能源监管机构核定全区光伏发电项目年度保障收购小时数,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购售电合同结算,对增配储能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鼓励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消纳。


此外,在意见附件《西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中,“储能配置方案”单独列出并获得了10分权限,并进一步明确要求: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备案容量的20%,储能时长4小时配置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储能时长每增加1小时,增加1分,直至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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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有序推进我区光伏资源开发,加快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着力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区和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走在前列”,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突出规划引领,注重统筹兼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推动全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做出西藏贡献。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抓好顶层设计、规划衔接,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做到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严守“三区三线”布局。


因地制宜。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差异,统筹好内需与外送,找准全区光伏发展关键问题的解决路径,培育符合本地实际的光伏产业。


需求牵引。建立多元化并网机制,坚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系统观念,注重培育增量消纳市场,不断提升消纳能力。


市场主导。坚持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依法依规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方式优选确定开发主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开发的积极性。


三、建立多元化并网机制


全区光伏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分类管理。


(一)有序组织保障性并网项目


保障性并网项目是主要服务区内能源供应安全的内需光伏项目,电网企业要实行保障性并网,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能发尽发”,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


(二)积极推进市场化并网项目


市场化并网项目是超出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光伏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电站、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


(三)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保障性并网项目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结合各地(市)新能源消纳空间及并网条件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支持电网末端地区建设适度规模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能源发展规划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满足并网消纳条件。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和外送清洁能源基地项目,通过培育增量负荷、规模化外送消纳,支持全额自发自用的市场化并网项目。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市场化并网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及可行性负属地责任,并会同相关电力企业每年底提出次年保障消纳评估意见,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全国最高弃光率。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滚动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由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四、完善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和明确上网电价政策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拉大峰谷价


差,明确内需光伏和储能项目上网指导电价。自发自用增量负


荷离网光伏项目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自发自用增量负荷


并网光伏项目电价由供需双方、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外送光伏


项目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送、受端市场协商确定,主要


通过受端市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倒推计算,建立长期、稳定的


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


(二)建立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


除10万千瓦(含)以内自带负荷的市场化并网项目可直接配置外,其余配套接入抽水蓄能、水电站等光伏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编制竞争配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置结果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竞配工作程序为:发布公告→企业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评选→公示公布→组织实施。竞配公告、资格审查、综合评选、公示公布均在地(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报送资料,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一个投资主体身份参加申报;配置确定的资源开发主体需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明确项目开工和投产时限。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未按期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企业,执行惩戒机制,纳入不良信用名单。


(三)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


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稳妥推进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要求。能源监管机构核定全区光伏发电项目年度保障收购小时数,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购售电合同结算,对增配储能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鼓励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消纳。


五、重点支持方向


(一)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民生为本、利益共享的原则,落实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当地政府、当地群众和能源企业共享光伏资源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鼓励资源所在地政府以集体土地、现金等资产入股项目开发,能源企业优先使用当地劳务市场,发挥主导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资源开发与乡村振兴互惠共赢。


(二)妥善解决光伏弃光限电问题


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区建设,提高电能在终端用能中的比例,加快新型储能建设,深度挖掘调度潜力。加强藏电外送力度,扩大区外市场消纳能力。推进存量和新增光伏电站配置储能、电网侧储能建设,积极协调电网企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给予优先调度、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有效缓解全区弃光和局部限电的矛盾。


(三)加快资源优势与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全区光伏资源富集优势、市场需求等特点,科学有序推进光伏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吸引带动前沿技术、先进工艺及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深入实施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和质量提升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建立自治区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精简审批流程,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提升接网服务水平,加强网源协调发展,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能源企业要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按规定时限开工建设、建成投产。


(二)科学谋划项目储备


围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地(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自治区能源发展规划,按照“开工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总体思路,深入评估项目资源禀赋、开发潜力、电力消纳等建设条件,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库,建立滚动接续的光伏项目储备机制,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对储备库项目要科学论证、适时纳规,及早推动项目落地。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光伏项目建设。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竞争性配置工作,并且依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强化跟踪评估监督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年度后评估工作,通过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机制,评估、考核地(市)年度建设目标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后续规划目标的重要依据。地(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能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西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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