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出,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消纳量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主体包括符合可交易绿证核发条件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绿电集中交易成交结果中,绿证(绿色环境价值)价格按照成交价格执行,电能量价格按照各自原有价格体系执行不变。
可再生发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的,其绿证根据绿电交易结果划转至相关主体。现阶段,绿证核发机构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绿证批量核发至有关发电项目。经有关主体确认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绿电交易结算结果将绿证划转至有关电力用户。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