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37号提案的答复》,对《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调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提案》从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新型储能参与电力交易、推动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4个方面做了答复。
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37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会等: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调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型储能容量补偿
2023年5月,我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据此,关于对购买使用自治区本地产储能设备一定比例以上的项目给予电量补贴的建议不具备可行性。
二、关于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通知》鼓励独立储能自主报量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其放电量按照0.25元/千瓦时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电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确保优先调用储能设施,南疆四地州投运独立储能项目原则上2023年全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100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正在修订《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将新型储能纳入辅助服务范围,逐步推动新型储能通过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获取收益。
三、关于新型储能参与电力交易
《通知》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新能源配建储能自行选择与配建主体一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或通过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后单独参与。独立储能放电上网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执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充用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022年3月,我委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新发改规〔2022〕6号),在电网出现最高负荷的月份设置了尖峰电价,将对提升新型储能投资回收能力发挥积极作用。
我委正在制定《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拟于近期印发。下一步,我委将抓紧制定《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明确新型储能和新能源在现货市场主体地位、参与现货市场方式,鼓励新型储能利用现货市场峰谷差价拓宽盈利模式。
四、关于推动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
《通知》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同一区域内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含共享储能)。鼓励已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按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
感谢你们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