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生态环境部公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等4项方法学发布几个重点问题一直引发热议,亟须权威解读。例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如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逻辑严谨、实施复杂,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专题政策解读会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副主任于胜民详细介绍了《指南》的主要内容。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副主任于胜民
减排量应具有唯一性
于胜民强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减排项目及减排量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首先,减排项目应具有额外性。一个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假设没有减排机制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激励,因面临投融资或技术障碍,项目不会被实施;而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直接或者间接激励,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并实现相应的减排效益。
其次,减排量应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符合项目方法学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后,减排量应具有唯一性,减排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机制,减排效果不会被重复计算、重复申领。
于胜民提醒,未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周期大部分都是十年,林业碳汇类项目是二十到四十年,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实施措施一旦发生重大变化,这个项目就不再是之前登记的项目,就需要重新做项目登记申请;如果是一般微小的变化,就需要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核查确认。
着重解释两个重点问题
于胜民着重解释了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两个重点问题:林业项目的碳汇非持久性问题、额外性论证的相关解释。
《指南》参考国际典型碳信用机制相关做法,明确提出了林业项目应对非持久性的相关要求,一是林业项目设计文件应当说明为防止火灾、病虫害、采伐等影响减排量持久性而采取的措施;二是林业项目在减排量核算时需要根据相关方法学扣除一定比例的减排量,以应对非持久性风险,具体扣除比例按照项目方法学执行。
《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如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额外性论证工具指导项目业主从投资分析和障碍分析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自愿减排项目作为商业项目实施时面临的困难。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都可以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要求必须使用投资分析的方法定量论证项目的财务指标对于投资者不具有吸引力;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无法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可以选择障碍分析的方法定性论证项目的额外性。
此外,于胜民提醒,生态环境部在制定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时,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项目类型还可能设立简化的项目额外性论证要求。例如,对于那些成本很高、财务指标差从而需要扶持的项目类型,如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光热发电项目等,可以免予额外性论证。免予论证并不是不考虑额外性或者不具备额外性,而是因为其具备明显和公认的额外性,所以没有必要让项目业主自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