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的六大亮点引发业内热议。
一、光热装机不低于20万千瓦
意见稿明确,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而据CSPPLAZA光热发电平台统计,目前国内在建/推进中的光热发电项目共计35个,其中光热装机规模达到20万千瓦的仅一个。“不低于20万千瓦”的原则,彰显出有关部门要求做大光热发电规模、发挥其规模化效应的初衷。
由于当前的风光热一体化项目普遍按照当地燃煤发电的基准电价上网,高价的光热需要通过低价的风电和光伏的利润空间来弥补。这导致投资方为了达到合理的投资收益,大幅削减聚光集热系统,导致光热发电机组的发电量和灵活调节功能大打折扣。
为此,意见稿明确:光热发电储热时长和镜场面积根据风电光伏调节需求确定(原则上储热时长不小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这与2023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的“优化光热电站单机规模和镜储等配置,原则上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应少于80万平方米”相吻合。
二、光热配比大幅提高
受制于平价上网条件下的投资经济性,当前,新能源大基地项目中光热发电的容量配置比例很低,这对大基地的大规模新能源外送将造成显著影响。
梳理目前在建的风光热一体化项目,其中风电/光伏和光热的配比在6:1-9:1之间,这将使光热发电的调节性能难以充分发挥,诸多业内专家对此已多次表示忧虑。
此次意见稿明确,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中光热发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三种方案进行配比,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据此推算,光热:风电+光伏的配比在1:2;1:2.5;1:3三档,均远远高于1:6-1:9的当前配比。
如若按此政策执行,光热的调节能力势必将得到充分发挥。
扩大光热的装机配比已是大势所趋,意见稿对此的明确正迎合了产业发展的大势。
CSPPLAZA平台会员单位浙江可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徐能此前表示,其目前正在推行的一体化项目方案是光热、风电、光伏配比1:1:1,项目总装机1050兆瓦,光热、风电、光伏的装机规模均为350MW,调节性电源装机占比约33%,总发电量可达2369.2GWh,项目总体调节能力显著。这样的配比方式,将极大程度提高光热替代火电的可能性,实现清洁能源(光热)调节清洁能源(光伏、风电)。
三、对顶峰能力提出要求
意见稿对系统的顶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联合出力,发电出力应最大限度跟随电网供电负荷曲线特性,跟随能力按照年度逐时出力归一化曲线与电网供电负荷归一化曲线两者的年累计量之比进行测算,原则上具备不低于75%的能力。电网晚高峰期间(17点至22点),一体化系统出力具备不低于光热发电额定容量和风电置信容量之和的顶峰能力。
光热发电自带大规模的热储能,具备将低谷时段的电力转移到高峰时段的能力,具备和火电相似的调峰和顶峰保证作用。要具备更佳的顶峰能力,需要更大容量的储能系统。
四、不拒绝补燃
光热发电是典型的有助于新能源消纳的新能源,能够提供转动惯量和无功支撑的电网友好型低碳电源,还可增配天然气或生物质补燃系统作为保障性电源。但此前并未有相关政策明确指出光热电站可增加补燃系统。
此次意见稿提出:光热发电与风电光热一体化系统可通过补燃方式提高光热发电出力能力,补燃发电量不高于一体化系统总发电量的10%,配置补燃的一体化系统。明确光热发电增加补燃系统,可实现系统发电出力更加稳定可调,并向电网提供有效的转动惯量,提升其电网友好性。
五、投产时间限制
意见稿强调:风电光伏投产时间不得早于光热发电投产时间。
“为了拿到光伏风电的指标而配光热”,这是此前不少风光一体化项目投资方的一大投资诱因,最终导致风电光伏早已建成并网,光热系统还远未建成。
因此,对此进行硬性规定实有必要。
六、明确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意见稿明确:一体化系统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可自主选择签订中长期合约或全电量进入现货市场,不分摊市场调节类费用,不享受容量电费,不得从公用电网购电。
单一的光伏或风电项目,由于其不稳定的弊病,需要向灵活性电源(如火电)支付辅助服务费用,对其调峰等服务进行补偿,此次明确一体化项不用分摊市场调节类费用,将有助于提高一体化项目的经济性。
另外,一体化项目可自主选择签订中长期合约或全电量进入现货市场,这也与目前在执行的一体化项目多以燃煤电价为基准上网价格的政策不一,迎合了新能源全面走向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大势,一体化项目在现货市场中可以尽可能地选择高价售电,获取更高收益。
一个问号?
一体化项目的投资吸引力将如何?
意见稿大幅提高一体化项目中光热配比的做法值得称赞,这属实有利于光热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知道,只有光热在一体化项目中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节性能,展示其调节价值,方能赢得未来。而这个前提是需要有足够大的光热装机配比。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扩大光热装机,必然导致一体化项目的整体投资大幅增加,在此框架下,一体化项目到底是否具有投资吸引力?对项目投资方而言,是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意见稿给出了一些提高经济性的方案,比如采用参与现货市场、不分摊市场调节类费用等方式提高其经济性,但在此框架下,影响一体化项目经济性的因素变得更多且更为复杂,要在一个项目立项时就回答其收益率,恐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此,投资方是否还有足够的勇气和动力去干这样一个高光热配比的一体化项目?
但无论如何,在新能源走向市场化交易的大势下,在光热发电亟需证明自身价值的关口上,内蒙古此份意见稿的内容值得鼓励,这将推动光热发电产业向前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