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王超 | 来源:PV-TECH | 0评论 | 4309查看 | 2015-01-29 08:50:00    
  2015年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下发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光伏发电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太阳能资源、电力市场消纳和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了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征求以上各单位意见,并要求于2015年2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2014年,中国新增并网光伏发电项目10.52GW,并未完成当年国家能源局制定的14GW目标。国家能源局在2014年发布诸多政策以推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但最终只完成了2.52GW的分布式电站,离当年8GW的目标相差甚远。基于2014年中国光伏发电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新政策中做出了下述主要调整以完成2015年总体15GW的目标。


  ——屋顶分布式设下限、无上限:国家能源局虽然给各地区下发了分布式指标,但明确指出不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规模上限,并且设置了强制完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最低任务量。各地区发改委将在这一要求下强力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装机,地区性的屋顶分布式光伏政策或将受这一要求陆续推出,如地方补贴、管理方法等。

  ——分布式整体受限:虽然屋顶分布式不设上限,但整体的分布式发电规模仍然被要求限制在各地区的额度范围以内。综合来看,屋顶分布式以外的其他各种分布式项目将受到限制,意味着农光互补、渔光互补、荒坡光伏电站等其他形式的分布式电站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引入竞争机制,如申报电价在国家统一光伏电价基础上下调,规模指标则相应扩大:竞争机制包括电网接入条件、消纳条件、资金能力、新技术新产品等,另一个重要竞争机制是申报企业如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电价成本,则将相应获得规模指标的增加。上网电价降低幅度10%以上的项目,能源局将相应扩大一倍的规模指标;如降低幅度在10%以内,则以相应比例得扩大规模。该条件将对企业电站开发、建设的专业能力给出更高的要求,以避免无序竞争。电站选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能力将进一步受到相关企业的重视。

  ——指标浮动:国家能源局将每个季度统计各地区项目的进展情况,如电站进展速度快的地区将获得国家能源局适度的指标追加。第三季度末如果电站开工未及80%或建成电站规模未达50%的地区,其下一年度的指标将受到影响。该政策将推动各地指标发放的速度并有效遏制路条投机行为。以往各年出现的年底抢装行为也或将得到缓解,年底抢装不仅影响行业秩序,还会为电站质量带来隐患。

附: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4年度建设情况,编制了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一,为稳定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2015年全国新增光伏发电并网容量目标为1500万千万(15GW)左右,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800万千万,分布式光伏700万千万。综合考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特点和各地区的建设条件,对各地区提出最低任务指标,但不设年度规模上限。

  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并网规模是指本年度当年完成的新增光伏发电并网容量,包括上年度结转在建项目本年度新备案开工项目。并网的标志以电网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报告为准。各地区应结合上年度结转项目情况合理指导新增开工项目。新增备案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施方案中集中式光伏电站并网规模指标;分布式光伏应优先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增备案开工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不得超过年度实施方案中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指标。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年度实施方案执行的管理。在2015年一季度内应确定当年光伏发电新开工项目名单,连同上年度结转的在建项目名单以及与电网企业衔接电网接入条件的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作为本地区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renewable.com.org.cn,下称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和所在省电网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暂缓报送和填报信息),项目名单应包括项目容量、投资主体及建设进度计划安排等内容。

  四,鼓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接入条件好、具备市场消纳的空间、能够尽快开工建设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优先纳入新增开工建设规模。鼓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项目资源配置,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上网电价降低幅度10%以上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将按扩大1倍调增规模指标;上网电价降低幅度10%以内的,按比例相应扩大规模。

  五,各级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各地年度光伏发电计划实施方案内的项目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按月衔接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度,报送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内部管理流程,简化项目并网接入前置性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

  六,建立按月检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第一季度末,对各地区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规模指标将调整给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第二季度末,根据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建设信息情况,对工作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第三季度末,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预考核,开工未及80%或者建成并网规模未达50%的,将以此为依据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第四季度,向各地区下达下一年度预安排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前开展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七,各派出机构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核实信息及现场检查等手段,对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以及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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